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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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93年10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
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分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開會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主任會議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議程,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於會議舉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必須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副主任、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地區聯絡處主任或者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分組審議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議案或有關的工作報告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需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和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十二條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代常務委員會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三條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法規議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前15日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對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十五條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常務委員會聽取法規草案說明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報告,經審議認為需要繼續審議修改的,交法制委員會審議修改,由法制委員會向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六條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報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第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機關或者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多數委員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十九條提議案的機關、提議案人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議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須用書面形式,並附有修正草案。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議案時,可以邀請提議案的部分代表到會發表意見,並將審議結果向大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該部門的工作報告。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指定專題,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作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由主席、院長、檢察長到會作報告,也可以委託副職到會作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或者副主席簽署,由該部門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並將貫徹執行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整理成書面材料轉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承辦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五章 質詢
第二十五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二十六條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二十七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時,提質詢案的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的多數成員,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可以要求再次答覆。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就質詢的問題作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的人員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對同一問題的第二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對於超過時間或者與議題無關的發言,會議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三十二條到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方式進行。
任免案可以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三十五條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的議案,可以授權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作文字修改。
第三十六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重要決議、決定,依法分別報上級機關備案,並在《廣西日報》上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議事規則全文
(1993年10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16年7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議事活動,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保證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常委會會議的準備、會議的舉行和會議期間的相關工作。
法律和本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對立法、監督、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人事任免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常委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 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公開舉行,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常委會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 常委會會議議題的安排,應當圍繞本自治區的中心工作,將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常委會辦事機構根據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實際情況,擬訂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報主任會議審定。
第九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委會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十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臨時召開的常委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會議審議的議案以及說明、工作報告等有關檔案和材料傳送常委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常委會會議除外。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常委會副秘書長,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
(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四)受邀請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五)主任會議認為需要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閱讀會議有關檔案和材料,準備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圍繞議題開展調查研究。
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圍繞議題開展調查研究,並根據需要邀請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掌握有關情況,為審議議案、報告和其他事項作好充分準備。
第十三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和有關報告,對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分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有關報告進行審議。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
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確定的召集人主持。分組名單由常委會辦事機構擬訂,報常委會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聯組會議由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 常委會分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通知提議案的機關、提案人、報告機關和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委會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通知提議案的機關、提案人、報告機關和有關部門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列席會議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通過常委會辦事機構報告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後,可以委託其他負責人列席。
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事機構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第十六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新聞媒體可以採訪、報導會議情況。
第十七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可以邀請公民旁聽。
主任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的議程草案,決定是否設定公民旁聽席。
公民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單位推薦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邀請等形式旁聽常委會會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委會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擬訂議案草案。
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提案人或者受主任會議委託擬訂議案草案的部門,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有關檔案和材料送交常委會辦事機構。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或者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作說明。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該專門委員會負責人作說明。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案人推舉一人作說明。
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常委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匯報,對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提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或者提案人可以在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四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的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並向常委會全體會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 擬提交常委會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並報告常委會全體會議後,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進一步研究,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下一次或者以後召開的常委會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提議案的機關、提案人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議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附有修正草案。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議案時,可以邀請提議案的代表列席會議,提出意見。
常委會會議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議案後,應當提出審議結果報告,並印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以及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聽取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聽取其他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負責人應當到會作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報告的實際情況,可以委託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專項工作報告,報告機關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提出意見,並書面反饋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根據所提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後,於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委會辦事機構。
第三十一條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報告常委會。
第三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在常委會會議閉會後的七日內,由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執法檢查報告以及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詢問、質詢
第三十四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部門派出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可以結合審議的議題,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詢問的議題由主任會議確定。
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做好專題詢問的前期準備工作。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將有關工作計畫和材料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專題詢問的安排提前熟悉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做好詢問準備。
第三十六條 專題詢問由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委會聯組會議上進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回答詢問。
對於詢問人提出的問題,應詢機關應當在專題詢問的會議上回答。現場不能答覆或者不能充分答覆的,應當說明情況並於會後及時書面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專題詢問結束後七日內匯總整理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常委會辦事機構送應詢機關研究落實。應詢機關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委會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應詢機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必要時,可以建議將整改落實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由常委會作出決議。
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應詢機關的整改落實情況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其繼續整改並報送落實情況。
第三十八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九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時,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四十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四十一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並向常委會全體會議報告。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四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發言內容與議題無關的,會議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安排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要求發言的,應當在會前由本人向常委會辦事機構提出,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發言。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的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對同一問題的再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事先未經過會議主持人同意超過規定發言時間的,會議主持人可以提示發言人結束髮言。
第四十四條 常委會會議表決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五條 常委會會議表決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採用無記名、舉手或者其他方式進行。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