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是廣西壯族自治區2014年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
(2014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進程中,依法履行職責,努力推動國家和本自治區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民眾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時事、政治和業務學習等活動。熟悉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履行職責所必備的知識,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安排,按時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專題講座,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專題講座的,應當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參加分組會議的,應當向本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
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應當深入實際,了解實情,注重實效。參加這些活動時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和研究會議檔案和有關資料,並就會議有關建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聽取人大代表、人民民眾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做好審議準備。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認真進行審議,圍繞會議議題積極發表審議意見,提高審議質量。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遵守和服從表決的結果。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聯繫人大代表,認真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制度》。
常委會組成人員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時間聽取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保持清正廉潔,嚴於律己,不準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秘密。凡屬規定不公開的內容,不得隨意傳播。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一年內兩次無故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或者參加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和專題講座的次數總計不足三分之二的,未履行請假手續不參加常委會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等活動的,都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 建立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通報制度。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以及與代表聯繫等履行職務情況,每年定期以適當的方式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接受代表監督。
第十二條 本守則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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