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條例》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條例》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條例>的決定》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1年0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7月29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2001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7月29日通過,並經1997年9月24日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條例》,鑒於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海關總署於1998年1月15日實施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的通知》,對外商投資財產的鑑定管理已作出了新的具體規定,該條例已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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