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程式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程式

為了依法履行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職權,使人事任免工作做到規範化、制度化,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8年對人事任免工作程式作出部門內部業務工作程式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程式
  • 通過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1988年12月25日
  • 檔案性質:部門業務工作程式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程式
(1988年12月25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依法履行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職權,使人事任免工作做到規範化、制度化,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人事任免工作程式作如下規定:
(一)凡需經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工作人員,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做好提請前的準備工作。提請機關對擬提請任命的人選,應當根據幹部德才兼備的標準,採用民主評議和民主推薦等方法,進行全面考察;對擬提請免職人員應當提出免職理由。提請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免案,並報送提請任命人員的考察材料和人事任免呈報表。
(二)常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對提請機關報送的人事任免材料,負責初步審查,為主任會議討論作準備。如果被提請任免人員的情況有不清楚的,或者報送的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提請機關應當作進一步了解,並補送有關材料。
(三)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內務委員會對人事任免材料初審的基礎上,聽取提請機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人事任免案的匯報,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對擬提請任免的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提請機關應當作進一步考察,內務委員會也可參與考察了解。
(四)常務委員會會議開始時,應當將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請任命人員的考察材料,發給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閱,便於做好審議準備。
(五)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請機關正職領導人(正職因故不能到會時,可以委託副職),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說明,並介紹提請任命人員的工作實績、思想品質、法制觀念、業務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等基本情況。
(六)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回答在審議中提出的詢問。必要時,可通知被提請任命的人員到會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
(七)常務委員會會議在審議人事任免案過程中,如果對其中有的人選提出不同意見而有爭議的,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暫不付表決,提請機關可以作進一步考察,再確定是否繼續提請審議。
(八)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命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免職和批准任免案一般採用舉手方式表決。被提請任免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獲得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始得通過。
(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任免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對外公布,並書面通知提請任免機關。凡依法需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工作人員,未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一律不得到職或離職,也不得對外公布。
(十)對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發給任命書。
(十一)常務委員會對被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監督。對政府組成人員和法院、檢察院負責人,按有關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年度工作考核,常務委員會也可以聽取上述有關人員作履行職務情況的匯報。
(十二)常務委員會可按以下程式決定撤銷下列人員的職務。
個別副省長和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需要撤銷職務,由省長書面提出議案,經主任會議討論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國家工作人員需要撤銷職務的,分別由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書面提出議案,經主任會議討論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常務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經主任會議討論,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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