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正)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9.28
  • 實施時間:2000.09.28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新的一屆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依法選舉產生後,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
第三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依法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依法決定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常務委員會認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批准撤換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法院院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報告應當附有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需要撤換同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報告。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省人民檢察院設定的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准由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的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九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依法決定撤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設定的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決定撤換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十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分別在副省長、副院長、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省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人選。如果上述副職中沒有合適人選,可由主任會議另行提名,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先任命為副省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再決定代理省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代理省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行使職權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省長、院長、檢察長為止。
常務財決定代理檢察長後,由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十一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的提請,決定任免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在代表中的提名,補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議,決定撤銷或者免去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的職務,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前款所列人員因代表資格終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的,其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職務相應終止。需要增補新的人選,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其所擔任的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職務的,不得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務。如果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務的,必須辭去或者免去其擔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如果其所在單位機構的名稱發跡而職權範圍沒有發跡的,不重新辦理任免手續;如果所在單位機構撤銷、合併以及不再作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在任期內去世的,其職務自行終止,不再辦理免職手續。上述情況由原提請人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前,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換屆後,不重新任命。但職務另有變動的除外。
第十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在常務委員會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後,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請人對擬任免人選必須認真考察。人事任免案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任免理由。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如果認為必要,可以要求提請人補充有關材料,或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擬任免人員進行考察。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主任會議根據調查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人應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說明;提請人不能到會說明的,可以委託副職領導人說明。分組審議時,提請人應到會或者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被提請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人選須到會作任職前發言,並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職、撤換、通過人選、推選和決定代理人選、接受辭職,採取無記名表決方式,均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任命而未獲得通過的人選,提請人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再次提請任命。在同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期內,經兩次提請任命未獲得通過的人選,不得再提請任命其擔任同一職務。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人要求撤回的,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擬任免人選意見不一致時,經主任會議討論,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也可以暫不提請表決。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員,除個別任命的副省長和代理省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外,均當場頒發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的任命書。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案後,應當按有關規定發給人事任免通知,並抄送有關單位。人事任免名單應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湖南日報》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銷職務的人員,任職、離職的時間,以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時間為準。任命決定通過以前,不得對外公布,不得到職;免職決定通過以前,不得離職。其中須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免的人員職務,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免的時間為準,並在批准任免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人事任免表決方式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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