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1984年3月12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3.12
  • 實施時間:1984.03.12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常務委員會從副主任中推選代理主任。代理主任行使職權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主任為止。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省人民政府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代理省長。代理省長行使職權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省長為止。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個別副省長的任免。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的任免,由省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第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代理院長。代理院長行使職權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院長為止。
第八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九條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建議,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經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條 自治州、省轄市,各地區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該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轉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地區分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代理檢察長。代理檢察長行使職權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檢察長批准任職為止。
第十二條 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三條 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地區分院檢察長提出建議,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四條 自治州、省轄市,各地區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出和罷免,須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自治州、省轄市,各地區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理檢察長,並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代理檢察長行使職權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檢察長批准任職為止。
第十六條 省人民檢察院在工礦、農林等區域設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第十八條 凡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員,在依法免去職務以前不得離職。
第十九條 凡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人員名單,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凡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均發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的任命書。
第二十條 凡屬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人員,提請人或單位要認真審查,寫出正式報告,並附送提請任命或批准任命人員的簡歷,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會討論之前二十天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二十一條 凡屬本辦法任免或批准任免人員的具體工作,分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人事部門負責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84月3月12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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