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縣、社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暫行實施細則》第八條的決定

1980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縣、社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暫行實施細則》第八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9.28
  • 實施時間:1980.09.28
根據中央有關規定,決定將《山東省縣、社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暫行實施細則》第八條的內容修改為:
“第八條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規定:
(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不足十萬的,選代表五十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過十萬不足三十萬的,選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人;人口超過三十萬不足五十萬的,選代表二百人至二百五十五人。
(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不足十萬的,選代表五十人至七十人;人口超過十萬不足三十萬的,選代表七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人口超過三十萬不足五十萬的,選代表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五十人;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選代表最多不超過三百人。
(三)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不足二十萬的,選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超過二十萬不足五十萬的,選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過五十萬不足九十萬的,選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人口在九十萬以上的,選代表最多不超過四百五十人。
(四)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四十人至七十人,個別人口過多的,選代表最多不超過九十人。”
凡已按原定名額選出了代表的單位,在換屆前可不再變動;下屆選舉時再按新的規定執行。凡尚未進行選舉的單位,均應按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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