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11月29日
  • 地區:山東
  • 性質:非盈利
內容概述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農田區域開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業生產基地建設等農業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
二、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
1.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食鹽和其他用鹽的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純鹼、燒鹼工業用鹽和按規定實行直供用鹽的運輸實行隨車貨運單制度。”
2.第四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未取得準運證擅自運輸食鹽和其他用鹽,或者未攜帶隨車貨運單運輸純鹼、燒鹼工業用鹽和按規定實行直供用鹽的;”
三、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1.第十一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機動車行駛的區域、道路、時段和車型。
“採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制措施的,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徵求公眾的意見,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2.刪除第十七條。
3.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名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4.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列入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名錄,擅自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不按照規定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業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從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名錄中刪除,並向社會公告。”
四、山東省宗教事務條例
1.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宗教團體依法進行宗教文化學術交流和研究。”
2.刪除第七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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