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為了加快信息化進程,規範信息化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促進信息產業發展、建設信息工程、推廣套用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等,應當遵守本條例。條例於2007年11月23日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 發文目的:加快信息化進程,規範信息化管理
  • 執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 批准單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改信息,修訂的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情況的報告,座談會,

修改信息

2007年11月23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 根據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修訂的條例

(2007年11月23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
第三章 信息產業促進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設
第五章 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第六章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信息化進程,規範信息化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促進信息產業發展、建設信息工程、推廣套用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等,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信息化促進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技術創新、資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採取相應措施,推動現代信息科技開發和技術創新,鼓勵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與教育,促進信息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並根據財力狀況適當增加。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促進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規劃、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全省通信網建設規劃,納入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規劃,納入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本系統信息化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八條信息化發展規劃因經濟和社會發展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公布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信息產業促進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信息產業關鍵技術和產品指南,引導信息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產業投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信息技術轉讓和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信息產業。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增加信息技術開發投入,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三條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設計、製造、軟體開發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和開發。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設計、製造的,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易回收處理,有利於環保的材料、技術和工藝,嚴格控制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使用。
第十四條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軟體開發、信息服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貸款貼息、土地使用、政府採購等方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經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符合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的軟體開發企業和信息服務企業及其產品,可以享受規定的稅收減免優惠。
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本條例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信息網路建設、信息套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電子信息技術套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的總稱。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按照程式審批前,應當徵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工程項目的需求效益、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路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從事信息工程設計、開發、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信息工程。
禁止未取得資質證書和超出資質證書等級許可範圍承攬信息工程。
第十八條信息工程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監理制度。
第十九條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體產品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信息工程建設採購活動中,應當優先採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體產品。
鼓勵公眾在信息工程建設採購活動中,優先選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體產品。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體系,編制信息技術推廣套用指南,明確推廣套用目標和重點領域,並組織實施重點推廣套用項目。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建設,使用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促進跨部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提高行政效能。
各級國家機關的業務套用系統,凡不宜通過網際網路實現的,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除確有特殊需要外,各級國家機關不得新建專用網路,已經建成的專用網路,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進行調整,接入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信息基礎設施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整合、利用涉農信息資源,為農村生產和生活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廣播電視、社會保障、金融保險和公用事業等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實際,擴大信息技術套用領域,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鼓勵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傳統產業企業套用信息技術所產生的技術開發費用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信息技術套用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信用體系、網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統,推進電子商務發展。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規範網路信任體系建設,建立有效的身份認證、授權管理和責任認定機制。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等領域推廣使用電子簽名。
第二十八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保障其提供的電子認證服務安全、可靠,並接受所在地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鼓勵高等院校和社會力量進行信息技術培訓教育。從事信息化培訓活動的,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第六章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資源開發標準和目錄體系,引導信息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巨觀經濟資料庫和信用信息資料庫等公共信息資源庫建設,扶持社會力量開發信息資源,保障公開信息的及時、準確。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和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業務信息資源庫及套用系統,編制本單位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確定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保障公開信息的及時、準確。
國家機關應當利用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立健全政務信息交換機制,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積體電路卡套用規劃管理,實行多領域、跨行業的一卡多用和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協調機制,不斷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防禦能力和處理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
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五條信息系統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
信息安全系統應當與信息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信息安全系統建設投入占信息工程總投入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
第三十六條實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和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審批。
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和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採取措施保障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信息系統災難備份建設,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安全應急救援服務體系,為發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單位提供救援服務。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危害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信息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11月2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電子信息產品更新換代非常快,帶來一定程度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建議增加必要的規範內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修改為:“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設計、製造、軟體開發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和開發。”“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設計、製造的,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易回收處理,有利於環保的材料、技術和工藝,嚴格控制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使用”。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於各級國家機關不得新建專用網路的規定,與實際情況不符,建議作出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其修改為:“各級國家機關的業務套用系統,凡不宜通過網際網路實現的,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除確有特殊需要外,各級國家機關不得新建專用網路,已經建成的專用網路,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進行調整,接入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
三、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實現多領域、跨行業的一卡多用和信息資源共享,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政府的指導協調職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積體電路卡的套用規劃管理,從源頭上解決好這一問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積體電路卡套用規劃管理,實行多領域、跨行業的一卡多用和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規範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進程,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並將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個市人大常委會和三十名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9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信息產業廳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10月31日至11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赴濟寧、棗莊等市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和企業及電信運營商等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這些意見,對條例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11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再次進行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促進信息化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培養和知識的普及與教育,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總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採取相應措施,推動現代信息科技開發和技術創新,鼓勵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與教育,促進信息化發展。”
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發展信息化,除了政府投資外,還需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積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信息化建設。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章增加了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產業風險投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信息技術轉讓和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信息產業。” 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三、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五條關於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對其論證、審查程式的表述不夠全面,建議作出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按照程式審批前,應當徵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工程項目的需求效益、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路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目錄,以方便查詢、購買。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體產品目錄。”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建立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對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各部門資源共享、互聯互通十分必要,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修改時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一款:“各級國家機關的業務套用系統,凡不宜通過網際網路實現的,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各級國家機關不得新建專用網路,已經建成的專用網路,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進行調整,接入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六、有關專門委員會、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農村信息建設在信息化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增加了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信息基礎設施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整合、利用涉農信息資源,為農業生產和農業生活提供信息服務。”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七、有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提出,加強和規範網路信任體系建設,建立有效的身份認證,能夠極大地促進電子政務與商務的廣泛使用,促進信息化的發展,建議條例增加這部分內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規範網路信任體系建設,建立有效的身份認證、授權管理和責任認定機制。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等領域推廣使用電子簽名。”
八、有關專門委員會、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信息安全是信息化發展的重要內容,是促進信息化發展的保障,條例草案對此規定的力度不夠,建議設專章進行表述。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增加了一章:“信息安全保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七章。相應地,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有關信息安全的內容移至第七章,這樣信息安全保障的內容主要包括: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協調機制、信息系統建設安全、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以及建立信息安全應急救援服務體系等。
九、關於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提供經營性公共服務的行業和企業,面向社會發行非金融性積體電路卡,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許可的問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實行這項規定的條件尚不成熟,可以按照國家已有的規定進行管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及法律責任一章中相關的第四十二條。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還對條例草案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情況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畫的要求,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立法調研和初步審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2007年6月20日,委員會聽取了省信息產業廳關於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匯報。9月5日至9月11日,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姜明文、倪永康會同省信息產業廳的負責同志,分兩路到煙臺、東營、威海、濰坊四個市進行了立法調研。期間,分別召開了由市人大、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及有關單位、企業參加的座談會,並實地考察了有關單位和企業,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9月14日,委員會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會認為,信息化是加快工業化、現代化的關鍵環節,也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實現由經濟大省向經濟強省跨越的必然選擇。經過多年的努力,我省的信息化產業獲得了長足發展,信息產業綜合實力顯著增強,規模和效益大幅增長,對帶動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信息化技術在給人們生產生活帶來巨大影響的同時,我省信息化方面的法規相對滯後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信息化管理,規範信息化市場主體,大力促進我省信息化發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適合全省範圍的關於促進信息化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委員會審議認為,制定這個法規要在堅持責任、權力、義務相一致原則的前提下,體現按經濟發展規律和市場經濟運行規則辦事的原則,進一步突出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鼓勵多元化投資的導向,堅持信息化產業社會化和市場化的發展方向。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到我省信息化產業發展的特點,增強地方性法規的可操作性。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各方面提出的建議,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一、為調動企業發展信息產業的積極性,建議第十一條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電子信息產品製造和軟體企業申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等方面的內容。
二、建議刪除第十二條的第二款,並將此條修改為:“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軟體開發的,應當按照國家、行業以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組織生產。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鼓勵和指導。”
三、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章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積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信息化建設”方面的條款。
四、為確保信息化建設的安全,建議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安全保護的協調、指導、服務和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和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本部門、本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並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五、由於社區和農村是城鄉推廣套用信息技術、打造信息社會的重要領域,應當重點推廣。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城鄉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社區信息服務平台和多方互動的社區服務體系,為社區居民提供便捷、全面的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促進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和綜合信息服務平台的建設,大力整合、利用涉農信息資源,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提供信息服務。”
六、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責任範圍規定過大,實踐上不好操作,建議參照國家信息產業部頒布實施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將此款修改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保障所提供的服務安全、可靠,並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七、為進一步加快信息化人才培養,建立健全培養信息化人才的良好機制,建議在第二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人才培訓工作,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建立信息化人才庫,加強對信息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養。”
八、為規範信息資源的有償使用,加快開發利用信息資源的步伐,建議在第六章中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規範對信息資源的增值開發利用,扶持和鼓勵社會力量開發信息資源,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信息資源的公益性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依法採集、整合企業與個人信用信息,為社會提供信用徵信、評價評級、信息管理服務。
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對採集的信息,應當在信息提供者許可的範圍使用。”
此外、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條款需要進行文字技術修改的有:
一、建議在第二條中“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後增加“保障信息安全”六個字。
二、建議把第三條中的“資源共享”四個字調整到“統籌規劃”後面。
三、為了表述更為完整準確,建議在第二十四條中“社會保障”後增加“戶籍管理”四個字。
四、建議把第二十六條中的“引導企業”四個字刪除。
五、建議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後增加“確保公開信息的及時、準確、便民”等方面的內容。
六、為了避免產生歧義,使條款表述上下一致,建議將第三十五條中“限期改正”後的“,”修改為“;”。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座談會

12月20日上午,山東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在濟南召開貫徹實施《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座談會。省委常委、副省長、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王軍民出席會議並講話。
王軍民指出,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省信息化發展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對於我省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加快信息化發展,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帶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必將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廣泛進行宣傳,切實把《條例》貫徹落實到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把學習貫徹《條例》與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突出信息化在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切實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把信息化工作列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體系,進一步健全信息化推進和管理的體制機制,調整完善“十一五”信息化發展規劃,明確思路措施和工作重點,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針對性。要堅持齊抓共建,加強信息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部門配合,發揮各級各部門工作積極性,做好各個領域的信息化建設,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實效性。要堅持依法行政,認真遵守《條例》的各項規定,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權威性,使信息化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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