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息化促進實施辦法
《泰安市信息化促進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泰安市信息化促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和推進信息化發展,進一步規範信息化管理,根據《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採取措施積極推動現代信息科技開發和技術創新,鼓勵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與教育,促進信息化發展。
第三條 信息化促進和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標準、技術創新、資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貿、監察、財政、公安、安全、保密、國稅、地稅、廣電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促進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要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並根據財力狀況逐年適當增加。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定期對信息化促進工作進行考核,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權進行舉報,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應當及時查處,依法處理處罰。
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和產業促進
第七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信息化發展規劃因經濟和社會發展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批准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執行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規劃,並納入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通信及網際網路傳輸服務運營單位應將通信傳輸網建設規劃情況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經貿、環保、交通、衛生、安監、煤炭、質監、工商、教育、文化、勞動、農業、旅遊、城管執法等政府部門應當編制本部門、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規劃,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按照資源共建、共享的原則,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各部門的信息化規划進行統籌安排,報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根據上級產業政策和本地信息化發展的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信息產業關鍵技術、產品指南、信息化投資指南等,建立和完善信息產業投融資機制,引導產業發展。
第十條 以下信息產業項目建設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重點項目建設實行優惠政策的意見》(泰政發〔2008〕40號)的規定,享受政府扶持獎勵、減免行政性事業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優惠政策:
(一)新建的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項目開工一年內完成投資5000萬元以上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項目;
(二)擴建和技改的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項目開工一年內完成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電子產品製造業項目;
(三)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信息服務業項目;
(四)《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屬於信息產業的高新技術項目不受投資額度限制。
對全市信息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產業項目,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可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十一條 信息產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時限內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協助辦理優惠手續:
(一)軟體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依法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二)積體電路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銷售其自行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達到規定投資額或規定技術條件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積體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複執行本條規定。
(三)“退二進三”信息產業企業,不改變土地權屬關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改建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為我市的軟體企業申請國家重點軟體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對利用存量土地建設的信息服務業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國土資源部門優先辦理建設用地供地手續;占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第十三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的,各類資本均可進入所有信息產業領域。投資創辦信息服務企業的,國家無特殊註冊資本要求的,均按法定註冊資本金最低3萬元執行。
服務業企業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新增經營項目需前置審批許可的,經企業申請,由分支機構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母公司經營此項目的前置許可證件,就可以在經營範圍內增加該項目。
第十四條 對科技含量高、投資收益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信息產業項目,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協助辦理融資手續,金融部門優先提供貸款支持、擔保單位優先提供擔保服務。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可與市擔保機構制定具體的信息產業項目擔保優惠政策。
政府採購工作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本轄區內電子信息產品、軟體及外包服務。
第三章 信息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的信息工程,投資主管部門在按照程式審批前,應徵求同級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意見。
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信息工程項目的需求效益、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路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的信息安全工程項目、重大公共基礎性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有關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建設施工和竣工驗收情況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本辦法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信息網路建設、信息套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電子信息技術套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等新建、升級、改造工程的總稱。與基建、改造項目同時申報立項的信息工程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從事信息工程設計、開發、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信息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
禁止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信息工程。
第十七條 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質量安全、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套用及保管全程負責。
第十八條 國家規定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度。禁止肢解發包、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工程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信息工程項目建設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同一項目的施工和監理必須由相互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信息工程監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在建信息工程進行隨機或定向的質量跟蹤檢查,並及時將檢查出的質量問題向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出,建設單位限期予以解決。
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的信息工程監督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信息工程項目按以下規定進行驗收:
(一)承建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完工報告;
(二)經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組織初步驗收;
(三)初步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提交驗收檔案。驗收檔案包括:驗收申請報告,項目契約書,監理契約書,設計說明書,監理報告,項目試運行報告,初步驗收結論,用戶報告,以及需要提供其他驗收資料;
(四)投資主管等部門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分階段(分期)建設的信息工程,在本階段(本期)工程竣工後,進行階段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下一期的款項。
第四章 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體系,定期發布信息技術套用推廣指南,明確推廣套用目標和重點領域,並組織實施重點推廣套用項目。
建立完善信息技術推廣套用效果指標評價體系,對倍增作用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信息技術和信息技術推廣套用項目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傳統產業企業套用信息技術進行改造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在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中,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企業在信息化改造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第二十四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推進重點行業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示範項目和示範單位建設,加快行業信息化發展水平。
對傳統產業企業的信息化部門轉向產業化發展,從原企業剝離出來、成為獨立法人實體的,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符合系統集成資質認證條件的予以優先認證。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加強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加快推進環保、交通、衛生、安監、煤炭、質監、工商、城管等行業的電子政務和行政管理線上監控系統建設。
各級各部門建設的電子政務和行政管理監控系統,應按照業務協同、資源共享原則統籌建設和套用,避免重複投資、重複建設。逐步使用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開發異構環境下電子政務協同作業系統,實現跨部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提高行政效能。對已建設完成的政務信息化項目要加快整合,實現共享,解決信息“孤島”問題。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組織加強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縣鄉兩級農村信息服務平台,整合、利用涉農信息資源,為農村生產和生活提供信息服務。
對開發建設數字城市、數字鄉村、數字社區以及涉及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質量監管、環境監測等涉及民生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應在信息化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傾斜。
第二十七條 扶持信息技術套用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完善電子商務的支撐、服務、監管體系,推動電子商務發展。加快構建以電子支付、社會信用、物流配送等為重點的電子商務支撐體系,推進第三方電子支付平台和現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完善覆蓋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過程中舉報投訴、法律援助、調解賠付、失信懲戒等環節的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增強政府網上協同監管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八條 加快推進網路信任體系建設,按照全省要求建立有效的身份認證、授權管理和責任認定機制。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等領域推廣使用電子簽名。
支持轄區內有條件的企業申請辦理電子認證服務等相關許可資質,開展電子認證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鼓勵高等院校和社會力量進行信息技術培訓教育。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對社會公布具備培訓條件的機構和單位,在做好培訓教育質量監督外,指導社會培訓機構規範信息化培訓課程,並給予適當資助。
第五章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巨觀經濟資料庫和信用信息資料庫等公共信息資源庫建設,扶持社會力量開發信息資源,保障公開信息的及時、準確。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集約化採集、規範化登記、制度化更新、依據管理職能和業務需求共享的目標,研究制訂本級政府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以及數據交換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通過規定方式予以公開。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利用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立健全政務信息交換機制,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三十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非金融積體電路卡套用規劃管理,逐步探索實行多領域、跨行業的一卡多用和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信息資源提供單位應當依據法定職責進行信息更新維護,保證信息合法、真實、準確,並採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丟失、泄露或者被濫用。
未經信息所有者許可或者授權,不得刪除、修改信息網路系統中存儲的信息,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採集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體信息資源應當通過合法手段獲取。通過公共信息網路發布信息資源的,應當對信息資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掌握個人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轉讓個人信息。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協調機制和通報機制,不斷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防禦能力和處理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信息化主管部門等部門共同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一)信息化主管部門綜合協調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統籌規劃信息系統災難備份建設,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安全應急救援服務體系,對發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單位提供救援服務。
(二)公安部門應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依照有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意見。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
(四)國家安全、廣播電視等部門及基礎信息網路運營單位應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控系統,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五)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條 信息安全系統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與信息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信息安全系統建設投入占信息工程總投入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
第三十七條 實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和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審批。
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和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採取措施保障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 信息網路與系統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對信息系統和信息數據進行備份,制定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保證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發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