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市級電子政務管理辦法

為規範市級電子政務建設與管理,提高電子政務套用實效,推進電子政務有序發展,根據《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東營市市級電子政務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1年10月12日由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東政辦發〔2011〕3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規劃編制與項目建設管理、政務網路和政府網站管理、政務套用系統建設與信息資源管理、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附則6章39條,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市級電子政務管理辦法(試行)
  • 適用地點:東營市
  • 頒布時間: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 頒布單位: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編制與項目建設管理,第三章政務網路和政府網站管理,第四章政務套用系統建設與信息資源管理,第五章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第六章附則,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營市市級電子政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東政辦發〔2011〕3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市級電子政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東營市市級電子政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電子政務建設與管理,提高電子政務套用實效,推進電子政務有序發展,根據《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行政機關套用信息與網路技術,將管理和服務集成,實現組織結構和工作環境的最佳化,向社會提供規範、透明、高效、便捷公共管理與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託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其他組織。
第三條 電子政務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分級建設,統一平台、互聯互通,統一標準、資源共享,統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電子政務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電子政務工作重大事項進行協調。協調製定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審議確定全市電子政務年度建設計畫和工作要點,協調解決電子政務建設中的資源整合共享問題。政府辦公室、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子政務有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編制與項目建設管理

第五條 領導小組組織政府辦公室、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單位,根據國家、省電子政務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子政務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電子政務規劃編制本部門、單位電子政務專項規劃,報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並送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按照信息化發展要求制定電子政務技術標準和規範,用以指導電子政務建設。
第七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實行年度計畫制度。政府辦公室依據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各部門單位提報的電子政務年度建設項目需求,制定電子政務年度建設計畫,徵求信息化主管部門意見,報領導小組批准。
第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按照電子政務年度建設計畫,組織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報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時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辦公室書面審核意見及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立項和財政預算審批。未通過政府辦公室審核的政府部門、單位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安排財政預算。
第九條 屬國家、省安排建設並全額撥付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單位在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的同時,應當將項目申請書報政府辦公室備案。
屬國家、省安排建設需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申報的同時報政府辦公室審核。
第十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時,要執行國家節能環保政策。在軟體招標時應當優先考慮引進已經套用的成熟軟體,結合實際進行二次開發;必須新開發的軟體,應當考慮長遠發展,保證軟體的可擴展性和兼容性。
第十一條 電子政務項目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電子政務項目監理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
第十二條 電子政務項目承建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與建設單位簽訂契約,並對電子政務工程履行保修責任。
第十三條 政府辦公室參與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其中,重大工程項目驗收前應當通過國家、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定的測評認證機構的測試。
第十四條 需由財政部門支付運行維護費的已建成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單位申請運行維護費時,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
第十五條 電子政務項目系統設備形成的資產納入《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電子政務系統設備的報廢,由所在部門、單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章政務網路和政府網站管理

第十六條 電子政務網路由政務區域網路和政務外網(城域網)組成。政務區域網路主要滿足機關、事業單位內部辦公、管理、協調、監督和決策的需要,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政務外網主要滿足機關、事業單位進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面向社會服務的需要,與網際網路邏輯隔離。
市級政務區域網路由市政府辦公室建設和管理,市級政務外網(城域網)由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建設和管理。新建電子政務項目基於政務區域網路、外網運行時,必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政府部門、單位之間政務網路互聯及與省、市、縣區的縱向網路連線,應依託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原則上不得自行新建傳輸骨幹網路。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已建設的部門專業網路,要逐步遷移整合至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
第十八條 東營市人民政府網站是全市政府網站的入口網站,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網站是市政府入口網站的子網站。各縣區政府網站作為本縣區政府入口網站,其政府部門網站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網站是子網站。市、縣區政府入口網站應與其子網站做好連結,通過相應的技術規範,實現資源共享、協同共建和整體聯動。
第十九條 政府入口網站信息採集以報送和網站連結為主,以網上抓取、欄目共建為輔。建立政府網站內容保障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網站信息公開的平台、網上辦事的視窗和聯繫民眾的橋樑作用。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規定,在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和本部門網站上予以公開並及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 政府網站運行管理機構和欄目責任單位應按照《東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對上網信息進行嚴格審查。
第二十二條 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府入口網站的建設和管理,定期開展政府網站績效評估檢查,建立考評和獎懲機制。

第四章政務套用系統建設與信息資源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建設應當符合電子政務發展規劃要求,堅持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原則,遵循統一的信息交換標準,符合電子政務安全規範。
第二十四條 跨部門、跨縣區的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原則上應當建立在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上,充分利用現有電子政務網路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 推廣使用全市統一的協同辦公系統,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條 根據政務公開和政府內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機關產生和擁有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進行整合,實現共享,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與交換體系,推進跨區域、跨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七條 加快推進電子政務數據中心建設。政府辦公室、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整合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建設重點資料庫。
政府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本部門、單位的信息資源資料庫,編制、更新本部門、單位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並根據信息交換協定,通過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提供交換政務信息。
凡列入市級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向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提供交換接口,納入市級數據中心統一存儲管理及共享。
第二十八條 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加強人口、法人單位、巨觀經濟、自然資源與地理空間等基礎信息庫建設,避免重複採集,確保基礎信息的準確、及時更新和共享。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具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允許加工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增值開發利用。

第五章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制定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技術要求和工作規範,建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事件報告、信息安全情況通報和應急處理協調機制,組織電子政務項目信息安全保護等級評審。
第三十一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要求,明確電子政務安全責任。信息網路和系統的主管或者運行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信息和網路系統的安全等級,並進行相應的安全系統建設。
第三十二條 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系統建設應當執行信息安全的相關標準,採用依法認證認可的信息安全產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三條 政府辦公室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電子政務知識的宣傳普及、套用技能的培訓工作。
第三十四條 電子政務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專項督查考核。政府辦公室負責建立電子政務績效考核辦法,每年對政府部門、單位電子政務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五條 嚴肅電子政務工作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擅自建立獨立的電子政務物理網路的;
(二)私自通過其他用戶途徑接入政務網的;
(三)擅自切斷或挪動政務網路設備電源、專網通信傳輸線路及更改政務網骨幹接入設備配置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占用政務網路資源或者變相收費的;
(五)違反電子政務技術標準要求或者不按政務信息交換計畫提供交換政務信息或者提供交換不及時的;
(六)違反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技術要求和工作規範的;
(七)違反電子政務保密規定的;
(八)其他破壞或影響電子政務建設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電子政務建設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區電子政務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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