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針對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對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特殊要求,在國內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對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範了具有針對性的政策和措施,為保障南水北調調水水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 地點:山東省
  • 實施:2007年1月1日
  • 通過:第二十四次會議
修改決定,條例信息,條例內容,條例的說明,修改情況說明,審議情況報告,

修改決定

對《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2.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前款規定標準、超過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或者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3.將第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減輕或者消除危害等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並按照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確保於調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修改為“加強對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5.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核心保護區或者河流兩岸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露天堆放、儲存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體的物質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體的措施。”
6.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三)重點排污單位和進入輸水幹線的機動船舶未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預案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將超標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五)污水處理廠不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污水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六)在核心保護區內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7.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核心保護區或者河流兩岸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在核心保護區或者河流兩岸露天堆放、儲存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體的物質,未按規定採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體的措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沿線區域內使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核心保護區內使用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人工養殖區內使用違禁藥物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其藥物,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進入輸水幹線的機動船舶,未配備、設定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七)港口、碼頭、船閘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未配備、設定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八)在濕地或者核心保護區內從事造田、圩田、築田、挖池養魚等破壞濕地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信息

2006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6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月2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水質監控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三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四節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證調水水質,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以下簡稱沿線區域),是指本省所轄向南水北調工程輸水水系匯水的區域。
在沿線區域內實施水污染防治和進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污染治理、水資源循環利用、生態修復與保護並舉的原則。
第四條 沿線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建設、交通、水利、農業、漁業、林業、旅遊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東平湖、沂沭河流域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相應範圍內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沿線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資金投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循環經濟,研究、推廣和使用先進技術,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扶持與生態補償機制。
第二章 規劃與水質監控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括水環境狀況、污染現狀及原因分析、水環境容量及排污總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治污項目與投資概算、分階段實施目標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水污染防治要求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計畫。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依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產業結構調整、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污水資源化、面源污染控制、生態修復與保護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農業、漁業、林業、旅遊等部門應當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下列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一)優先或者鼓勵發展的產業名錄;
(二)禁止和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
(三)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污染嚴重的農業投入品名錄;
(四)培育濕地、草地、林地等生態修復與保護項目名錄。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前款規定的名錄,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和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體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調水期內輸水幹線的水體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三類標準。
第十一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省環境監測監控系統。
在輸水幹線途經的設區的市行政區域交界處、主要河流入湖口、重點保護河段,應當設立水質自動監測裝置。監測數據作為評價考核水體斷面水質狀況的依據。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 水體斷面水質劣於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標準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查明原因,採取相應的減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證水質儘快恢復。
因污染嚴重造成本行政區域的水體斷面水質明顯劣於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標準的,應當停止該地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停止審批的期限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地水體斷面水質的改善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實行水環境質量信息公開制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水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實行沿線區域分級保護制度。
根據南水北調工程調水水質的要求,將沿線區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輸水幹線大堤或者設計洪水位淹沒線以內的區域。
重點保護區是指核心保護區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匯水區域。
一般保護區是指除核心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匯水區域。
第十五條 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沿線區域內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應當符合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削減已有污染源的排污總量;在未完成削減排污總量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沿線區域內的水污染物排放,應當按照《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執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前款規定標準、超過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或者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十七條 沿線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規劃建設再生水截蓄導用、人工濕地水質淨化等工程,並配套制定和實施防污調控方案,保證調水水質。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預案,並報當地環境保護、公安、水利、漁業、安全監督等部門備案。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減輕或者消除危害等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並按照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節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證調水水質的要求,組織建設城鎮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並加強對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市舊城區改造和新區開發中的污水管網,應當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資源化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已建區域應當逐步對現有污水管網進行改造或者建設截污管網,實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產生的污水,應當全部排入城鎮污水管網;排污單位應當對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達標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排污單位,必須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並做到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設施改造或者技術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向當地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應當提前報設區的市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廠不得超標排放污水。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污水應當達到《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進行脫氮除磷處理,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
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進、出水水質自動監測裝置,並與全省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處理,應當通過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進行。可以進行資源化處理的,應當予以分類揀選和回收利用;屬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設定排污口、擴大排污口或者改變排污口位置的,應當符合水體水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設定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應當於調水前拆除。
重點保護區內應當嚴格限制設定排污口。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禁止與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並優先安排無污染或者污染輕的項目。
沿線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其他項目的,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以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二十六條 核心保護區內除建設必要的水利、供水、航運和保護水源的項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原有的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於調水前拆除或者遷移。
第二十七條 重點保護區內不能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或者生產線,應當依法予以關閉、搬遷或者停止運行。
第二十八條 能夠做到達標排放但仍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造紙、酒精、化工、澱粉、印染等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排放的廢水實施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煤炭、礦山、冶煉等用水量大且易於回收使用的企業,應當建設相應的截蓄回用設施,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
第四節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類、酸液、鹼液和劇毒廢渣廢液等有毒有害物質。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或者河流兩岸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露天堆放、儲存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體的物質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體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沿線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一般保護區內應當逐步減少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點保護區內限制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政策和措施,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藥,推行精確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學施肥技術,鼓勵使用生物農藥和採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
第三十二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在其他區域內從事規模化養殖的,應當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並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對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農用地膜等農業生產殘留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實行南四湖、東平湖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人工養殖總量控制制度。
根據湖區的功能分區和環境承載能力,將湖面劃分為禁止養殖區、天然捕撈區、人工養殖區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區。
人工養殖區內應當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鼓勵推廣使用污染物產生量少和自然水體養殖技術,限量發展並逐步取消人工投餌性魚類網箱、網圍等養殖方式,並不得使用違禁藥物。
人工養殖區應當建立必要的隔離設施,防止養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養殖區以外的其他人工養殖設施,應當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條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直接向輸水幹線排污的飯店、旅館或者其他旅遊、娛樂設施;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遷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 進入輸水幹線的機動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防止污染的設備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並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在港口、碼頭、船閘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應當設定與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由港口、碼頭、船閘的經營單位負責。
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實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對調水水質產生較大影響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清淤疏浚。
第四章 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沿線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對已經遭受污染或者破壞的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及時進行修復。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省建設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修復與保護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八條 在河流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野生動植物重點繁育區、水土保持重點保護區、重要漁業資源保護區等對維護生態平衡和生態環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區域,應當規劃建立相應的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
在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內禁止采砂。
第三十九條 實行濕地修復和保護制度。在南四湖、東平湖的入湖口、生態功能保護區以及其他重要區域,應當規劃修復和建設相應範圍的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逐步退耕還濕、退田還湖、退池還湖。
對現有的天然濕地和已建成的人工濕地,應當採取措施予以重點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濕地和核心保護區內從事造田、圩田、築田、挖池養魚等破壞濕地的行為。
第四十條 在南四湖、東平湖以及其他庫區和水域內,應當規劃培植一定區域的水生植物帶,開展具有淨化水質功能的水草和貝類的移植與增殖,建立魚藻間養、魚貝混養和水生植物共生的水體生態系統。
第四十一條 推行生態農業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具體措施,合理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並規劃建設一定規模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和生態農業示範區。
第四十二條 在輸水幹線和沿線區域主要匯水河流兩側,應當規劃建設一定寬度的護岸林帶。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廢物的資源化與無害化利用水平,減少廢物排放,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和高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三)重點排污單位和進入輸水幹線的機動船舶未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預案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將超標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五)污水處理廠不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污水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六)在核心保護區內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核心保護區或者河流兩岸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在核心保護區或者河流兩岸露天堆放、儲存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體的物質,未按規定採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體的措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沿線區域內使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核心保護區內使用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人工養殖區內使用違禁藥物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其藥物,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進入輸水幹線的機動船舶,未配備、設定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七)港口、碼頭、船閘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未配備、設定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八)在濕地或者核心保護區內從事造田、圩田、築田、挖池養魚等破壞濕地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相關規劃、實施計畫、名錄或者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建設環境監測監控系統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建設城鎮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和其他水污染防治工程及設施,並監督其正常運轉的;
(四)未按規定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本行政區域內水體斷面水質狀況明顯劣於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標準的;
(五)違規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組織制定和實施生態修復與保護相關措施的;
(七)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對《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南水北調工程是國家為解決北方地區水資源短缺、改善生態環境而建設的一項特大型跨流域調水工程,其目的是通過跨流域的水資源合理配置,保障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南水北調工程山東段的實施,在確保國家調水的同時,也將實現我省各種可利用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最佳化配置,這對有效解決我省嚴重缺水的局面,保障全省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促進“大而強、富而美”的社會主義新山東建設,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戰略意義。
南水北調工程的關鍵在治污。能否將污染治理好,確保調水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是南水北調如期通水的前提。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省直有關部門和調水沿線地區各級政府將治污工程建設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推進,確立“治”、“用”、“保”並舉的治污工作思路,並通過制定實施“兩湖一河”碧水行動計畫,下大氣力解決結構性污染,加強城市生活污染治理,全面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強化環境執法監管等措施,有力地促進了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使沿線區域的水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但是,我們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調水沿線水污染防治任務仍很艱巨:一是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大。按照國家治污規劃要求,到2007年調水沿線山東段化學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12.95萬噸,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7萬噸。但到2005年底,調水沿線COD排放量高達25.5萬噸,氨氮排放量2.6萬噸,明顯超過了環境容量,距離國家要求差距很大。二是調水沿線區域的水質未達標率仍然較高。今年年初,在國家五部委聯合對我省2005年執行《淮河治污責任書》情況進行的考核中,我省列入考核的20個斷面中有11個達標,達標率剛剛達到55%的基本目標要求。三是調水沿線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比較突出。調水沿線大多是我省經濟發展相對欠發達的地區,幹部民眾加快發展的心情非常迫切,工業項目建設比較集中,水污染物排污總量仍在繼續增長。四是治污項目建設進展緩慢。根據省政府批准的《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山東段控制單元治污方案》確定的治污項目共324個,目前僅建成125個,在建85個,未建114個,項目完成率僅為38.6%。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大力推進污水的資源化和再利用,以確保實現國務院提出的2007年輸水幹線全線達到地表水三類水質標準的目標。
為解決上述問題,確保水質目標的實現,需要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建立水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使現在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實到位。但從《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看,由於制定時間早,尚不能滿足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這些特殊要求包括:輸水幹線全線必須達到地表水三類水質標準,對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進行全面科學的規劃,依據規劃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建立快速有效的水質監控系統,實行核心區、重點區和一般區的三級保護制度,按照不同區域的要求實施更為嚴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排污單位必須執行嚴於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積極推行更為有效的生態修復與保護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等。因此,急需制定出台一部比國家和我省現有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更為嚴格並具有很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根據今年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的立法計畫,由省環保局負責《山東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改草案)》的起草任務。為此,省環保局成立了專門的立法工作小組。在起草論證過程中大家感到,修改該條例的初衷和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南水北調的調水水質,但如果僅僅局限在南四湖範圍內,還是不能滿足整個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並與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辦協商論證後,我們將草案題目修改為《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突出解決南水北調沿線存在的水污染問題。省環保局在抓緊起草完成草案初稿後,於今年5月在棗莊組織召開了南水北調沿線10個市環保局參加的立法研討會。根據立法研討會和各方面的意見,起草小組又與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辦共同對草案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會簽稿,並於今年6月傳送省發改委、經貿委、財政廳、建設廳、交通廳、公安廳、人事廳、水利廳、農業廳、海洋與漁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林業局、旅遊局等14個省直部門會簽,並單獨徵求了省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局的意見。根據會簽意見和其他意見,省環保局再次進行修改後形成了送審稿,並按立法程式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期間,專門到棗莊、濟寧、泰安等地調研,實地對南四湖、東平湖以及部分入湖河段和污水處理廠、重點污染企業等進行考察。8月9日,還就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執法責任劃分等問題與省建設廳、水利廳等五個部門進行了專門的立法協調。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又多次進行修改、完善,並提交省政府審查。2006年9月5日,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並按照立法程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條,主要規範了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方針與原則、水質標準要求、監督管理機制、水質監控體系建設、各種污染的防治措施、生態修復與保護、法律責任等內容。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規範調整的範圍。《條例(草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加強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確保調水水質。因此,《條例(草案)》規範調整的範圍即為影響調水水質的沿線區域。《條例(草案)》第二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以下簡稱沿線區域),是指本省所轄向南水北調工程輸水水系匯水的區域。”該區域除包括南四湖流域、東平湖流域外,還涉及省轄海河流域、沂沭河流域,主要包括濟南、淄博、棗莊、濟寧、泰安、萊蕪、臨沂、德州、聊城、菏澤10個設區的市,共57個縣(市、區),總面積約6.9萬平方公里。
(二)關於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確保調水水質,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全面發展,是起草、討論和修改《條例(草案)》的核心問題。我們按照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認真總結了前期工作實踐中“治”、“用”、“保”並舉的經驗與做法,提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應當貫徹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即《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的“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應當遵循污染治理、水資源循環利用、生態修復與保護並舉的方針,堅持全面規劃、先治污後調水、污染防治與促進發展並重的原則”。這一基本方針和原則貫穿於草案的整個內容之中,無論是規劃的組織編制與實施、調水水質的監控、沿線區域的產業結構調整,還是城市污水與垃圾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以及濕地建設等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內容,都體現了這一總體指導思想。
(三)關於水質監測監控和應急體系建設。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國家的規定要求,《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調水期內輸水幹線的水體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三類標準,其他區域的水體水質也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標準,並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確保本行政區域內水體水質的責任。為督促各級政府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各類水體達到相應的標準,《條例(草案)》第十條對全省環境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作了具體規定,第十一條對出現水質狀況劣於國家規定標準時應當採取的措施作了明確規定,包括查明污染原因、停止當地對污染嚴重項目環評檔案的審批等。這些措施,對確保調水水質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突發性環境事件將進入高發時期,環境風險不斷加大,做好突發性環境事件的預防和發生後的應急工作是確保南水北調水質安全的重要保障。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為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體系,第二款同時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預案,並報當地環境保護、公安、水利、漁業、安全監督等部門備案。”第三款還對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
(四)關於分區保護及其污染防治措施。為了進一步加強調水工程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體現分類保護的原則,《條例(草案)》將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劃分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三級保護區(第十三條),並相應明確了各級保護區的範圍和應當採取的基本措施,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第十四條)、制定並推行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責令嚴重污染單位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治理(第十五條第二款)、制定並實施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防污調控方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同時,《條例(草案)》還針對三級保護區的不同特點和要求,分別對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提出了相應的具體措施,如核心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重點保護區內應當嚴格限制設定排污口(第二十三條);核心保護區內除建設必要的水利、供水、航運和保護水源的項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的項目,原有的項目應當於調水前拆除或者遷移(第二十五條);重點保護區內不能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或者生產線,應當予以關閉、搬遷或者停止運行(第二十六條);在沿線區域內不得使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等農用化學品,在重點保護區內限制使用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在核心保護區內不得使用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第三十條)。
(五)關於正確處理水污染防治與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關係。環保工作已進入以環境保護最佳化經濟發展的歷史性轉變時期,在確保水質的前提下促進沿線區域經濟社會的健康快速發展是《條例(草案)》追求的目標。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對政府來講,就應當制定科學的政策措施,合理調整規劃布局和產業結構。對企業來講,則需要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淘汰落後的污染嚴重的設施、設備,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並在此基礎上實現產品的升級換代和企業自身的不斷發展壯大。為實現這一目標,《條例(草案)》規定了一系列的具體措施,如第八條規定,省發展改革、經濟貿易等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優先或者鼓勵發展的產業名錄、禁止或者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二十四條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禁止或者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優先安排無污染或者污染輕的項目;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積極發展循環經濟,提高廢物的資源化與無害化利用水平,減少廢物排放,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
(六)關於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監管。自2002年起,流域內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所占比重已超過工業污染,成為沿線區域的第一大污染源。因此,如何確保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並達標排放,對確保調水水質的極為關鍵。目前,沿線區域內已建或者基本建成的污水處理廠26座,尚有32個污水處理廠在建或者尚未建設。從了解的情況看,在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中,大部分不能確保做到滿負荷運行,有的甚至不運行。為規範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確保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並防止污水處理廠以設施改造或者技術檢修為由超標排放污水,《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污水處理廠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設施改造或者技術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向當地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應當提前報設區的市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污水處理廠不得超標排放污水。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污水應當達到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排放標準。”對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污水,《條例(草案)》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
(七)關於生態修復保護與生態補償。調水沿線區域是我省重要的生態功能保護區,特別是南四湖、東平湖以及京杭大運河和其他河流、水庫等,對維護我省的生態平衡和生態環境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經過多年的發展,該區域的生態環境遭到了較為嚴重的破壞,天然濕地面積逐步萎縮、水生動植物品種不斷減少、水質功能退化,其作為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良好作用難以充分發揮。近幾年來,我省通過加強水污染治理以及培育人工濕地等措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與環境保護的根本要求相比還有不小差距。為此,《條例(草案)》將“生態修復與保護”單列一章來重點規範,並對建立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第三十七條)、天然濕地修復與保護以及人工濕地培育(第三十八條)、水生植物保護與水體生態系統建設(第三十九條)、生態農業建設(第四十條)、護岸林帶建設(第四十一條)、發展循環經濟(第四十二條)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考慮到沿線區域為加強水污染防治的實際付出和對全省生態環境的有益貢獻,應當對該區域給予一定的補償,為此,《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對建立生態補償機製作出了規定。
(八)關於法律責任。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並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條例(草案)》對不同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違法設定的問題。同時,按照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條例(草案)》還對有關政府、環保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條例(草案)》未再重複設定。
以上《條例(草案)》和說明,請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11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發展循環經濟是各級人民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總則中已有明確規定,第四十三條沒有必要作重複規定,建議刪去關於“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的表述。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作了相應修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東平湖等調水區域長期存在的采砂活動,對湖體的生態系統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條例應當明確禁止采砂。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即“在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內禁止采砂”,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和建議作了相應修改,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情況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程式的規定,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對省政府提交的《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做好審議工作,委員會於9月1日聽取了省環保局關於《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匯報。9月4日至7日,由董昭和副主任委員帶隊,段璋銀委員等參加,會同省環保局分管領導、省人大法工委有關人員,組成調研組,分別到棗莊、濟寧、泰安三市以及滕州、薛城、微山、東平等縣市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調研。期間,召開了由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部分企業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徵求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實地考察了各市及部分企業水污染治理以及南四湖、東平湖濕地及水質的情況。9月8日,在泰安召開了由萊蕪、臨沂、德州、聊城、菏澤五市人大城建環保委、環保局,平陰、沂源縣人大、政府有關領導參加的座談會,較廣泛地聽取了各有關方面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9月19日,委員會召開會議,對省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文本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會認為,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是國家為解決北方地區水資源短缺、改善生態環境而建設的一項特大型跨流域調水工程。南水北調工程山東段的實施,在確保國家調水的同時,也將實現我省各種可利用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最佳化配置,這對有效解決我省嚴重缺水的局面,保障全省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南水北調工程的關鍵在治污。能否將污染治理好,確保調水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是南水北調工程如期通水的前提。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省直各有關部門、調水沿線地區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民眾艱苦努力,不斷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使沿線區域的水環境質量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也應當清醒地看到,當前仍然存在治污項目建設進展緩慢、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大、水質達標率低等突出問題。要確保實現國務院提出的2007年輸水幹線全線達到地表水三類水質標準的目標,任務艱巨、時間緊迫、形勢依然嚴峻。為此,必須通過完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長效機制,使各項有效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動員各方面力量,進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委員會認為,制定《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條件已經成熟。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各方面普遍認為,該項法規的草案文本,比國家和我省現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更為嚴格,基本符合我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審議意見:
一、應當提高沿線區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確保調水目標實現。南水北調工程的建設,對沿線區域水質提出了比其他地區更高的要求。為確保輸水幹線達到地表水三類水質標準的目標,區域內各主要匯水河流入調水幹線的水質,必須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三類標準,各河流入湖口上溯13.6公里處水體COD濃度需低於60毫克每升。如果企業仍然執行國家現行的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行業排放標準,根本無法達到輸水的要求。為此,省環保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關於“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結合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的實際情況,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了《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37/ 599-2006),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適用於沿線區域內所有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條例草案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沿線區域應當執行該項標準,符合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的實際情況。
二、建議在第一章總則部分增加補償問題的規定,作為第六條,內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通過設立補償基金,合理使用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等措施,對沿線區域政府、企業增加的治污成本予以補償。”主要是考慮到,由於提高了沿線區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將大大增加企業治理污染的成本,使該區域的企業在與其他區域同類企業的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同時,當地政府為保證調水水質,不僅要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還要通過建設中水截蓄導用工程、人工濕地等對污水進行深度治理,承擔了比其他地區政府更多的治污任務,治理成本加大,對當地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為了體現兼顧公平的原則,保證企業和當地經濟的發展,應當通過建立補償機制,妥善解決對企業的補償問題,適當增加對沿線區域政府和企業的支持。
三、建議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利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生態補償辦法,對損益區域、農民和漁民予以補償。”條例草案作出了關於禁止或者限制農民使用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的規定、關於禁止規模化養殖的規定和關於限制湖區人工養殖區的範圍的規定,關於控制漁民的養殖規模、品種、密度、方式等的規定,將對當地農民和漁民的生產和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當地農民和漁民的生產生活,需要對農民和漁民給予適當補償。
四、建議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濕地修復和保護制度。在南四湖、東平湖的入湖口、生態功能保護區以及其他重要區域,應當規劃建設相應範圍的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現有的農田、台田、魚池等逐步退耕還濕、退田還湖、退池還湖。”為了保證南水北調工程通水目標的實現,條例草案做出關於實行退耕還濕、退田還湖、退池還湖等項措施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但考慮到此類措施的實施,在一定時期內對農民和漁民的利益有較大影響,因此,應當通過制定優惠政策加以引導,使當地農民和漁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才能保證這些措施的落實。
五、建議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能夠做到達標排放但仍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造紙、酒精、化工、澱粉、印染等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排放的廢水實施資源化處理。經處理後仍達不到相應水體水質標準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水質。” 加快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必須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切實加強對水污染綜合治理的領導。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企業達標排放即履行了其法定義務。如企業在達標排放並按照法律規定繳納了排污費或者污水處理費的情況下,仍對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應當由當地政府採取措施改善水質,而不應當由企業再承擔繼續治理的任務。
六、為了保證條例草案中規定的法律措施落實到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明確相應的執法主體。建議對有關條款中實施相應措施的執法主體予以明確。
七、其他有關問題。一是要規範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農村生產生活污水、垃圾是影響水體水質的因素之一,加強對農村污水、垃圾的治理不僅是確保調水水質的必要措施,也是改善農村環境衛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條例草案做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輸水幹線或者匯水河流、湖泊、水庫傾倒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禁止性規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規定,但沒有對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內容做出相應的規定,建議在第三章第四節中對其予以規範。
二是要明確禁止挖砂。大汶河、東平湖長期以來就有大量采砂船進行吸砂作業,不僅對水體自淨能力產生嚴重影響,而且破壞了東平湖的生態系統和生態環境,當地政府已經採取嚴厲措施加以禁止。為了保證該項措施的落實,建議在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中增加有關在調水沿線區域主要河道、湖泊禁止挖砂的規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強化管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