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暫行工作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暫行工作條例

1989年1月22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暫行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22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範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地區人大工作的實際,制定本暫行工作條例。
第二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駐各地區的辦事機構,全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
第三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計畫和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四條 聯繫駐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助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代表通報有關工作情況,為代表履行職權做好服務工作。
第五條 組織駐本地區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行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以下簡稱檢察分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視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條 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準備審議的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駐本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情況。
第七條 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徵求對法律、法規(草案)意見的要求,徵求駐本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第八條 會同地區領導機關做好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宣傳教育工作。了解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九條 了解本地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條 聯繫本地區內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了解情況,總結交流經驗。
第十一條 會同地區領導機關做好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組織工作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需由本地區承擔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檢查督促行署、法院、檢察分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有關本地區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接待辦理駐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來訪來信。
第十三條 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十四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工作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
第十五條 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準備審議的議題,採取組織代表視察、座談、進行專題調查、與有關部門協商對話等形式協助代表參政議政,履行職權。
第十六條 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掌握情況,探討問題,總結推廣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先進經驗,為開展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運用召開工作會、座談會、研討會等多種形式推動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開展。會同所在地區領導機關解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保障其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加強同行署、法院、檢察分院的聯繫,建立工作聯繫制度。
(一)地區工作委員會與行署、法院、檢察分院互相派員參加有關重要工作活動和會議。
(二)地區工作委員會與行署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法院、檢察分院互相抄送上報下達的重要檔案(如工作計畫、總結報告、政策性規定和有關資料等)。
(三)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代表視察或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時,行署及其所屬有關部門和法院、檢察分院給予支持、配合。
(四)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行署、法院、檢察分院負責人列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程式,由工作委員會任免,報省人大常委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機構的人員編制、經費、車輛、辦公住宿用房等由所在地區解決。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工作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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