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9年0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3月26日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3月26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3月26日
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熟悉人大工作程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二、第三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潔,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經常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常委會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三、第六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每次常委會會議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統計,通報本次常委會會議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編入《青海人大(公報版)》,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常委會辦公廳於每年十二月向主任會議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會議的情況,並通報常委會組成人員。”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的次數不足百分之八十的,由常委會辦公廳通知本人向主任會議作出書面說明。”
六、第七條作為第九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常委會會議通知的建議議程,認真閱讀提前送達的會議材料,準備書面審議意見。”
七、第十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有關視察、檢查、調查活動。在上述活動中可以向被視察、檢查、調查的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個別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正)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熟悉人大工作程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潔,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經常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常委會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正確處理本職工作和常委會工作的關係,服從常委會工作安排。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每次常委會會議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統計,通報本次常委會會議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編入《青海人大(公報版)》,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常委會辦公廳於每年十二月向主任會議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會議的情況,並通報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的次數不足百分之八十的,由常委會辦公廳通知本人向主任會議作出書面說明。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常委會會議通知的建議議程,認真閱讀提前送達的會議材料,準備書面審議意見。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有關規定,服從會議安排,保證會議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則,圍繞常委會會議議題進行審議。審議意見要明確具體。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服從表決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除外。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有關視察、檢查、調查活動。在上述活動中可以向被視察、檢查、調查的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兼任專門委員會職務的,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凡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第十七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監督本守則的執行。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規定的,應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八條 本守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