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4日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辦法信息,修訂發布,辦法全文,草案說明,修改情況,提請審議,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辦法信息

《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月1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月14日

修訂發布

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6年1月14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向憲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二)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三)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大會秘書處負責具體實施。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向憲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部分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具體實施。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的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
第六條除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任命的審判、檢察職務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向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的組織方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確定並分別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任命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分別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八條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當即進行,遇特殊情況時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會議全體人員起立。宣誓人員應當著正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握憲法文本貼左胸,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由領誓人報宣誓人,宣誓人同時各自報自己姓名。
第九條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及其主席團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向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和程式,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的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和國家層面宣誓活動的組織機關、組織形式等作出了規定。決定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具體組織辦法,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因此,制定我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規範和有效實行,是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現實要求。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去年4月,省委印發的《青海省2015年依法治省工作要點》中,明確要求落實憲法宣誓制度。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依照決定和相關要求,積極開展調研和我省實行辦法起草工作,並就有關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廳秘書局作了請示和溝通。同時,借鑑了一些已制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省市的做法,起草了《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徵求意見稿)》。先後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省委組織部、省人大各專(工)委,省政府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市、州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意見,多次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10條,對我省實行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宣誓誓詞、儀式組織、基本規程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關於宣誓人員範圍和誓詞。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宣誓人員範圍、誓詞作了統一規定,草案使用決定中規定的宣誓人員範圍和誓詞(草案第二、三條)。
(二)關於宣誓儀式的組織。依據決定,草案對宣誓的組織工作主要分三種情形作出規定:一是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後,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草案第四條);二是省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草案第五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兩院分別組織(草案第六條);三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草案第七條)。
(三)關於宣誓的基本規程、宣誓儀式等。考慮到憲法宣誓人員範圍較廣、情況各異、差別較大,許多具體問題難以簡單地作出統一規定,草案只對宣誓儀式的一些基本條件作出統一規範,如宣誓人宣誓時右手舉拳、宣誓場所懸掛國旗或國徽等(草案第八條)。
以上說明和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1月1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由於第四條第二款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已有所規定,建議刪去第四條“(四)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項;第四條、第五條中“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與第八條第三款中“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的表述重複,建議只在第八條中表述。以上建議和意見經研究後採納。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認真執行辦法規定,特別是在換屆時要統籌做好組織工作的建議,人代工委和相關部門將認真落實。
此外,對辦法中個別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辦法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提請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已經2016年1月6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六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2016年1月6日

相關報導

《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近日施行。今後,青海省新任國家工作人員需要面對國旗(國徽),手按憲法莊重宣誓。
辦法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向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後,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
辦法還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大專門委員會部分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常委會決定任命的省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常委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常委會通過的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向憲法宣誓。宣誓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辦法明確,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審判、檢察職務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向憲法宣誓,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組織,省人大常委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相關新聞

1月14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下稱《辦法》)。這意味著今後我省新任國家工作人員需要面對國旗(國徽),手按《憲法》莊重宣誓。
《辦法》的出台旨在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
《辦法》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向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後,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
《辦法》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大專門委員會部分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常委會決定任命的省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常委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常委會通過的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向憲法宣誓。宣誓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審判、檢察職務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向憲法宣誓,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組織,省人大常委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一府兩院(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任命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分別由任命機關組織。
《辦法》同時規定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及其主席團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地“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也應當向憲法宣誓,宣誓的組織辦法參照《辦法》執行。
何時宣誓?對宣誓場所和宣誓人著裝有什麼規定?
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當即進行,遇特殊情況時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員著正裝。
怎樣宣誓?
宣誓可以單獨進行,也可集體進行。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握憲法文本貼左胸,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各自報自己姓名。
宣誓誓詞內容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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