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於2017年7月28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已廢止
  • 公布日期: 2017/7/28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進行,領誓人由大會主席團在宣誓人中確定。
自治區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選舉產生後,宣誓儀式在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進行,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四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和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以下機關分別組織:
(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公廳主任、副主任、辦公廳調研室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並在會議期間進行集體宣誓,領誓人在宣誓人中確定。其中,同時擔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已經進行憲法宣誓的,可以不再進行宣誓。
(二)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託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組織。
(三)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分別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組織,領誓人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行確定。
(四)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地區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分別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分院組織,領誓人由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分院確定。
(五)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兵團各師(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兵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兵團人民檢察院各師(市)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兵團各師(市)中級人民法院、兵團人民檢察院、兵團人民檢察院各師(市)分院分別組織,領誓人由兵團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
(六)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烏魯木齊、哈密、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烏魯木齊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烏魯木齊、哈密、庫爾勒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鐵路運輸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領誓人由鐵路運輸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
(七)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各派出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各派出檢察院組織,領誓人由各派出檢察院確定。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憲法宣誓儀式由伊犁州人大常委會組織或者委託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分別組織。
第五條 自治州、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任命的及其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領誓人由大會主席團確定。
第七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機關、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機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自治區人民政府、各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機關和政府組成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兵團及其所屬師(市)、團(場)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等,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所在單位組織,領誓人由所在單位確定。
第八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九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現場奏唱國歌。宣誓人應當著正裝或配發的制式服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確定一名領誓人,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出自己姓名。
第十條 憲法宣誓一般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及時進行,遇有特殊情況時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實行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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