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於2016年1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3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憲法宣誓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4/3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設區的市市長、副市長;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鄉(鎮)長、副鄉(鎮)長;
(三)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人民法院院長;
(五)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集體宣誓時,由主席團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和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二)自治區副主席、設區的市副市長、縣(市、區)副縣(市、區)長;
(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四)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人員;
(五)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
(六)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七)人民法院副院長;
(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集體宣誓時,由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第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依法任命的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八條 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當即進行,遇有特殊情況時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
第九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第十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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