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西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西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於2015年11月26日由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4/10
第一條 為了弘揚憲法精神,恪守憲法原則,履行憲法使命,彰顯憲法權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選舉產生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設區的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選舉產生的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治區個別副主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設區的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設區的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設區的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委員,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地區檢察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設區的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員著正裝、民族服裝、職業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宣誓人應當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集體宣誓的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的組織者在宣誓人員中確定。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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