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海南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辦法全文,草案說明,審議結果,

辦法全文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各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主任、局長,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以及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院長、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命的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以及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九條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海口海事法院組織。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院長和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法院院長和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三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三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三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沙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一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面對國旗或者國徽宣誓。
宣誓人應當著正裝或者制服。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對《海南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草案)》作說明。
一、關於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宣誓活動的組織、基本規程等作出了規定。同時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為進一步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組織實施好憲法宣誓制度,制定我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十分必要。
二、關於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結合我省的實踐經驗,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室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起草了《海南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草案)》。2015年9月14日,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初步審議修改後,分別書面徵求了省委組織部、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和各市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於10月中旬赴全國人大及江蘇、湖北兩省開展立法調研,專門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對辦法草案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辦法草案反覆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草案。11月13日,主任會議審議通過並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關於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草案對我省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草案第二條)
(二)關於宣誓誓詞。宣誓誓詞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統一規定的誓詞。(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涵蓋了我省從省本級到鄉鎮的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種類繁多,情況複雜。本著確保憲法宣誓活動的嚴肅性,同時又便於操作的原則,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結合我省實際,辦法草案將納入宣誓範圍的各級各類國家工作人員宣誓的組織工作,分三種情形作出規定:
第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一般由本級人大會議主席團負責組織。大會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草案第四條)
第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1、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省第一、第二中院院長及省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檢察長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院長,三亞市、三沙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基層法院院長、基層檢察院檢察長分別由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2、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提請任命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宣誓。(草案第五條至第八條)。
第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分別由任命機關組織進行憲法宣誓。(草案第九條)。
(四)關於宣誓的基本規程、宣誓儀式、宣誓人著裝等問題。考慮到宣誓人員範圍廣泛、情況各異,許多具體問題不宜簡單地作出統一規定,因此,參照《決定》,只對宣誓儀式的基本要素作出統一規範,如宣誓人宣誓時要右手舉拳、宣誓場所要懸掛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要著正裝或者制服等。同時,辦法草案規定,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
(五)關於施行時間。本辦法的施行時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二條)
辦法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26日上午對《海南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組織實施好憲法宣誓制度,制定我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是必要的,贊成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後表決通過。同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審查工作,就相關問題與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室反覆進行研究,並提出具體修改意見,部分已被採納。法制委員會於11月26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室、省政府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名稱修改為:“《海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一條內容可以更加精煉。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一條修改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一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條第一款應當按照地方組織法的結構,對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分別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兩款:一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二是“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四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八條規定的內容過於龐雜,且篇幅過長。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四款內容拆分成兩條,分別作為第八條、第九條。(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八條、第九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和條款順序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海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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