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是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5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通過時間:2015年7月30日
  • 修訂時間:2018年3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8年3月31日
辦法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

辦法全文

(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個別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研究室主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分別組織。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訂的必要性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以立法方式確立了我國憲法宣誓制度。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同年7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以下簡稱“我省實施辦法”)。憲法宣誓制度實行以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我省實施辦法,依法組織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對於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弘揚憲法精神,發揮了積極作用。
黨的十九大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確定了我國發展新的奮鬥目標,並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國家監察法提出了新要求。今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憲法宣誓誓詞等作了適當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憲法宣誓制度。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對選舉和依照法定程式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組織了憲法宣誓。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全會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精神,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完善憲法宣誓制度,弘揚憲法精神、彰顯憲法權威,對我省實施辦法及時作出適當修改是必要的。
二、關於修訂工作過程
根據常委會領導的指示,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及時啟動對我省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我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全會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精神,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充分溝通,聽取省監察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地方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結合浙江實際,建議採取修訂的方式對我省實施辦法作出修改,並擬定了《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現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三、關於修訂草案的內容
修訂草案對我省實施辦法擬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憲法宣誓誓詞中有關奮鬥目標的表述作出修改,將誓詞修改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修改後的誓詞共75個字。
二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共涉及4條、8處。即:在第二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四條中分別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七條中分別增加“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會”;在第八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
三是在第九條第二款中增加一句:“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相銜接。
四是在第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內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相應刪除本條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二款中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以上說明和《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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