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律師執業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各縣(市、區)司法局、律協各聯絡小組(分會)、義烏市律師協會、各律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法務部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號)精神,現將《金華市律師執業宣誓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律師執業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 文號:司法通〔2012〕19號
  • 時間:2014年6月27日
  • 發文單位:法務部
全文內容
關於印發《金華市律師執業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司法局、律協各聯絡小組(分會)、義烏市律師協會、各律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法務部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號)精神,現將《金華市律師執業宣誓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司法局金華市律師協會
2014年6月27日
金華市律師執業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為了引導廣大律師牢固樹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覺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核心價值觀,切實提高律師隊伍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不斷增強律師的職業使命感、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執業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法務部《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參加宣誓的對象為經浙江省司法廳依法核准,本市內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請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
金華市司法局和金華市律師協會在向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請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頒發執業證同時告知其應按規定參加律師宣誓。
二、宣誓活動由金華市司法局會同金華市律師協會組織進行(義烏市律師由義烏市司法局會同義烏市律師協會組織進行)。
三、宣誓每半年集中進行一次。
律師協會應及時統計宣誓人員名單,並在舉行律師宣誓儀式前五個工作日內將舉行儀式的具體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參加宣誓的律師。
四、宣誓儀式要求:
(一)宣誓會場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宣誓儀式由金華市司法局負責人主持,領誓人由金華市律師協會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
(三)宣誓儀式設監誓人,由金華市司法局和金華市律師協會各派一名工作人員擔任;
(四)宣誓人宣誓時,應著律師職業裝(或律師袍),免冠,佩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成立正姿勢,面向國旗,右手握拳上舉過肩,隨領誓人宣誓;
(五)宣讀誓詞應當發音清晰、準確,語音鏗鏘有力;
(六)整個宣誓儀式過程應當保持肅靜。
五、宣誓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宣誓人面向國旗列隊站立,唱國歌;
(二)領誓人逐句領讀誓詞,宣誓人跟讀,領誓人領讀完誓詞、讀畢“宣誓人”後,宣誓人自報姓名;
(三)宣誓完畢後,宣誓人在誓詞上籤署姓名、宣誓時間。
經宣誓律師簽署姓名的誓詞一式叄份,一份由宣誓律師收執,一份由金華市司法局存入該律師的執業檔案,一份由金華市律師協會留存。
六、宣誓儀式結束後,金華市司法局和金華市律師協會應將活動情況書面上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和省律師協會,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
七、新執業律師(含重新執業律師)應當及時參加執業宣誓儀式,如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的,其本人應當提交承諾書,承諾參加下一次的宣誓儀式。
對既不參加宣誓儀式,又不提供承諾書參加下一次宣誓儀式的,金華市律師協會應上報省律師協會,並由省律師協會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八、宣誓工作受省司法廳和省律師協會指導和監督。
九、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宣誓,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十、本實施辦法由金華市律師協會負責解釋。
十一、本實施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律師宣誓誓詞
我志願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我保證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神聖使命,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執業為民,勤勉敬業,誠信廉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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