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9月23日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檔案內容,修正案說明,辦法說明,修改情況說明,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檔案內容

(2015年9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
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設區的市,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旗長、副旗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蘇木達、副蘇木達,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個別自治區副主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設區的市,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副旗長、副縣長、副區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盟工作委員會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設區的市,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派出機構的人大工委主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盟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盟工作委員會、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設區的市,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派出機構的人大工委副主任、委員,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
第八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盟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盟中級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各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呼和浩特鐵路運輸分院和各鐵路運輸檢察院、地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
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九條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條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被任命人員中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說明

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立法方式確立了我國憲法宣誓制度。依據該決定,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9月23日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憲法宣誓制度實行以來,全區各地認真貫徹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依法組織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對於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弘揚憲法精神,發揮了積極作用。
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憲法修改精神,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8年2月24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進行了修訂。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內蒙古自治區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也需要作相應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將誓詞修改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修改後的誓詞共75個字。
二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共涉及5條、10處。即在第二條、第九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四條中增加“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七條中增加“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會”;在第八條中增加“盟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自治區監察委員會”。
三是在第十條中增加一句:“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正案(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辦法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在我就《內蒙古自治區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和國家層面宣誓活動的組織機關、組織形式等作出了規定。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有關法律和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制定我區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區全面有效實施,是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現實要求。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要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開展了辦法草案的調研和起草工作,與外省區進行交流和溝通,就有關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請示,並徵求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和各盟市人大及部分旗縣人大的意見,經主任會議審議後,現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是關於組織辦法的適用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規定,辦法草案第二條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憲法宣誓制度不包括各級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秘書長、議案審查委員會等臨時工作機構的組成人員。
二是關於宣誓誓詞。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宣誓誓詞作了統一規定,草案使用全國統一的誓詞(辦法草案第三條)。
三是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本辦法草案的適用對象,涵蓋了自治區本級到蘇木鄉鎮的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種類較多。辦法草案對宣誓的組織工作,分四種情形作了規定: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辦法草案第四條)。
(二)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個別任命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辦法草案第五條)。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宣誓。宣誓儀式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辦法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辦法草案第九條)。
四是關於宣誓儀式中具體事項的規定問題。辦法草案規定,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辦法草案第十條)。
五是關於宣誓的實施時間。本辦法的施行時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草案第十一條)。
以上說明連同《內蒙古自治區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請一併予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9月21日下午常委會分組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內蒙古自治區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設區的市,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派出機構的人大工委副主任、委員,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應改為“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理由是,這些人員由人大組織宣誓,能夠更好體現人大法律地位。
根據以上意見,綜合其他建議,將此處修改為“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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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自治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辦法根據不同情形對宣誓的組織工作進行了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宣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派出機構人大工委副主任、委員,依法定程式產生的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副職、審委會委員、檢委會委員、審判員、檢察員、庭長、副庭長,宣誓儀式分別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人大盟工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或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盟中級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各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呼和浩特鐵路運輸分院和各鐵路運輸檢察院、地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由自治區高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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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還對宣誓儀式中的具體事項作了規定,並指出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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