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

2016年11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人事(2016)119號印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該《辦法》共1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 文號:安監總廳人事(2016)119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1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1月14日
檔案通知,實施辦法,

檔案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人事(2016)119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11月14日

實施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及總局人事司(宣傳教育辦公室,以下簡稱人事司)、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總局直屬事業單位任命的處級(中層)以上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三、總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總局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總局副局長監誓,人事司司長或受司長委託的副司長主持。
總局人事司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總局分管幹部人事工作的副局長或受之委託的人事司司長監誓,人事司司長或副司長主持。
各省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含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下同)的宣誓儀式,由省局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副局長監誓,人事處(綜合處)處長或受處長委託的副處長主持。
總局各直屬事業單位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直屬事業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或受行政主要負責人委託的行政副職監誓,人事處(辦公室)處長(主任)或受處長(主任)委託的副處長(副主任)主持。
四、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五、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六、宣誓人進行憲法宣誓時,著裝應當整潔、得體。
七、宣誓儀式一般採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以採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後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跟誦誓詞。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指定。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八、已參加過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參加憲法宣誓。
九、總局及總局人事司任命的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總局人事司會同總局辦公廳(國際合作司、財務司)組織。各省局和總局各直屬事業單位任命的處級(中層)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各省局和總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分別組織。
十、宣誓儀式公開進行。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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