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吉林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吉林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於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吉林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3/30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全省地方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自報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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