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12月22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辦法全文,通過信息,修改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辦法全文

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修正)
一、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三、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四、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縣(市、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縣(市、區)人民法院院長,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五、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鎮)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六、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綜合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派出機構主任、副主任,副省長、副市長、副縣(市、區)長及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八、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委員,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派出機構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派出機構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機關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命後一個月內分別組織。
九、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在任命後一個月內組織。
十、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的,由宣誓儀式組織者從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宣誓時,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單獨宣誓的,宣誓人報出本人姓名;集體宣誓的,領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報出本人姓名。
十一、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十二、對因特殊原因未能參加憲法宣誓的人員,另行組織宣誓。
十三、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憲法宣誓的具體實施細則。
十四、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通過信息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十八號)
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已經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22日
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三、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四、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縣(市、區)人民法院院長,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五、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鎮)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六、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綜合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副省長、副市長、副縣(市、區)長及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八、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派出機構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派出機構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命後一個月內舉行。
九、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在任命後一個月內組織。
十、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十一、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憲法宣誓的具體實施細則。
十二、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縣(市、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縣(市、區)人民法院院長,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綜合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派出機構主任、副主任,副省長、副市長、副縣(市、區)長及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委員,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派出機構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派出機構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機關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命後一個月內分別組織。”
六、將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在任命後一個月內組織。”
七、將第十條修改為:“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的,由宣誓儀式組織者從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宣誓時,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單獨宣誓的,宣誓人報出本人姓名;集體宣誓的,領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報出本人姓名。”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對因特殊原因未能參加憲法宣誓的人員,另行組織宣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草案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憲法宣誓制度。今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宣誓誓詞、宣誓活動的組織以及宣誓的基本規程等作出了規定。同時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制定我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必然要求,是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統一實施的現實需要。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今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通過後,人事代表選舉工委即會同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學習,並著手研究起草我省實施辦法。我們認真總結去年省人大常委會兩次組織憲法宣誓儀式的實踐經驗,調研梳理部分市、縣人大的做法,了解兄弟省人大相關憲法宣誓辦法的制定情況,在此基礎上,起草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分別徵求了省委組織部,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工委、內司工委,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和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辦法草案對適用範圍、參加宣誓人員、宣誓的基本方式以及宣誓的時間安排等作出具體規定。
(一)辦法的適用範圍。辦法草案適用於省、市、縣、鄉四級,不僅規範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人員的宣誓,也規範地方各級“一府兩院”任命人員的宣誓(草案第二條),並分別作出規定。
(二)參加宣誓人員。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辦法草案確定了參加宣誓人員的範圍,並對其中部分人員的宣誓作出特別規定。主要是:
1.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根據地方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命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因此其進行憲法宣誓宜在批准任命後進行。據此,辦法草案規定,人大選舉產生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後,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宣誓(草案第六條)。
2.關於“兩院”副職領導人員的宣誓。為了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中供職發言和當場頒發任命書等相關規定相銜接,辦法草案規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和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由人大常委會組織進行憲法宣誓(草案第七條)。
此外,為了保持憲法宣誓的嚴肅性,避免重複宣誓,對人大常委會推選的代理主任或者決定的“一府兩院”代理正職人員,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和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轉崗任職的其他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如其在當選或者通過任命相關職務時已經宣誓的,可不再重複宣誓。建議由各級人大常委會在組織宣誓時依此把握。
(三)宣誓的基本方式。辦法草案規定,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進行,並增加規定,集體宣誓時,宣誓人左手捧持憲法文本。同時,辦法草案還對宣誓場所的布置和集體宣誓時的領誓人作出規定(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
(四)宣誓的時間、場所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員的宣誓可以在選舉結果公布後,當場舉行宣誓儀式,作為大會的一項議程,有利於增強宣傳教育的效果。對於人大常委會任命人員以及“一府兩院”任命人員的宣誓,考慮到會場以及相關組織工作等實際情況,辦法草案只作了原則規定,具體的時間和場所由各級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安排。
以上說明,請連同辦法草案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2月15日下午,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後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15日晚,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6日下午,法制委員會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並於17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草案第十條對宣誓儀式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領誓人撫按憲法文本,即代表所有宣誓人撫按憲法文本的共同行為,再規定宣誓人捧持憲法文本是否必要;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姓名。有的列席人員提出,對宣誓人著裝等應作出規範。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鑒於草案第十一條規定,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制定憲法宣誓的具體實施細則,著裝等一些操作性具體細節問題,可以在實施細則中加以規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刪去該條第一款中“左手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的規定,在第一款結尾增加“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表決稿第十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是十分必要的。經過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不相牴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相關報導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明年1月1日起,這莊嚴肅穆的台詞,將成為安徽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的就職誓詞。
12月18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進行表決,最終50人贊成,反對1人,棄權1人,《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通過。
關於憲法宣誓活動的組織,辦法分不同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辦法》確定了參加宣誓人員的範圍,並對其中部分人員的宣誓做出特別規定。
由人大選舉產生的檢察院檢察長在報經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後,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宣誓。而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法院副院長和副檢察長,由人大常委會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辦法》規範了宣誓的基本規程、宣誓儀式場所、宣誓人站位等。
根據《辦法》規定,宣誓儀式可根據情況,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進行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進行集體宣誓時,由1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宣誓人整齊排列,跟誦誓詞。
《辦法》還規定,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國旗或者國徽。
從明年1月1日起,安徽將正式實施憲法宣誓制度。屆時,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相關新聞

12月18日下午,《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辦法》要求從明年1月1日起,我省各級人大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這也標誌著憲法宣誓制度將在我省全面實施。
《辦法》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對我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作出了統一、具體的規範。根據《辦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法院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根據《地方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辦法》規定,人大選舉產生的檢察院檢察長,在報經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對於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辦法》要求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在任命後一個月內組織。
根據《辦法》,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1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宣誓人整齊排列,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
“全面實施憲法宣誓制度,有助於促進宣誓人員在內心樹立起憲法至上的理念、堅定法律信仰、推進依法治國。對進一步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安徽,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