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14日
辦法全文
(2019年6月1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副市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室和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以及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條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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