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根據《四川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結合遂寧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 通過時間:2018年4月19日
辦法全文
2018年4月19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按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二)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局長、主任;
(六)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七)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八)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六條縣(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一)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二)縣長、區長,副縣長、副區長;
(三)縣(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縣(區)人民法院院長;
(五)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第七條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一)副縣長、副區長;
(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
(四)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局長、主任;
(六)縣(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七)縣(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八)縣(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一條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儀式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負責組織憲法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儀式的其他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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