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中的“人民法院”前增加“監察委員會”。
(二)將第三條“宣誓誓詞”中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三)在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長”前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刪除第六條中的“決定任命的”;將“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當次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五)在第七條中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前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將“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其在本院就職會議上進行。”修改為“宣誓儀式一般由本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其在就職會議上進行,也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施行時間: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