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頒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辦法全文,草案說明,審議結果,相關報導,修訂內容,

辦法全文

(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提請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和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南昌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和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實施憲法宣誓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和國家層面宣誓活動的組織機關、組織形式等作出了規定,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省人大常委會應制定我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地方性法規,以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得到全面、規範和有效的實施。
二、關於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領導的要求,省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負責起草《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在起草過程中,我委及時加強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聯繫和溝通,並學習和借鑑了浙江、福建、廣東等省人大常委會的起草工作經驗,還專門派員赴浙江、上海、江蘇等省市進行了調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辦法草案。之後,分別徵求了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政府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各工作委員會以及各設區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辦法草案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經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57次主任會議審議,並報經省委同意後,形成了現在的《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關於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辦法草案規定:“江西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草案第二條)對是否將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等機關的工作人員全部都納入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認為還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目前以暫不將全部公務員納入為宜。因此,我們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辦法草案中沒有將這部分人員納入憲法宣誓範圍。
(二)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涵蓋了我省從省本級到鄉鎮的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為了確保憲法宣誓活動的嚴肅性,同時便於操作,辦法草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對宣誓的組織工作主要分三種情形作了規定:第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草案第四條)。但其中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檢察長,須在提請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草案第五條)。第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分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第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分別組織(草案第九條)。
(三)關於宣誓儀式中具體事項的規定。考慮到憲法宣誓人員範圍很廣、情況差異大,許多具體問題難以簡單地作出統一規定。因此,辦法草案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只對宣誓儀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統一規範,如對宣誓人宣誓時要右手舉拳、宣誓場所要懸掛國旗或者國徽等提出原則要求。至於宣誓的規程、場所等具體事項,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規定(草案第十條)。
(四)關於宣誓誓詞、實施時間等。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已對宣誓誓詞作了統一規定,辦法草案使用全國人大常委會統一規定的誓詞(草案第三條)。建議本辦法的施行時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一條)。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委員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11月19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2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為避免產生歧義,將第六條關於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個別副省長”、“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中的“個別”、“部分”等內容刪除。
二、根據委員意見,將第八條第一款中“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內容刪除,並在該條第二款補充“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和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進行憲法宣誓的內容。
三、根據委員意見,為與第二條表述相一致,刪除第九條中的“及其各部門”。
此外,草案表決稿還對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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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今後,我省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須身著正裝,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面對著國旗或者國徽宣誓。11月20日,《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在明年1月1日起實施。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據此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辦法。
根據我省《辦法》規定,江西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辦法》規定,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修訂內容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1件和修改11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1.在第二條、第九條中的“人民法院”前增加“監察委員會”。
2.將第三條中的宣誓誓詞修改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3.在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長”前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
4.在第八條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前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前增加“監察委員會”。
5.在第十條第二款後補充“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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