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實行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實行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 通過時間:2015年12月30日
  • 修訂時間:2018年4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8年4月26日
辦法全文
2015年12月3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26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個別副市長,秘書長、局長、主任;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八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九條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告姓名,集體宣誓時,依次報告姓名。
第十條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人應當著正裝,配發制式服裝的宣誓人應當著制式服裝。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本辦法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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