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

《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5 年11 月26 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
  • 施行時間:2016 年1 月1 日
辦法全文,修改決定,草案說明,修改草案,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辦法全文

(2015年11月26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三、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州(市)長、副州(市)長,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鄉(鎮)長、副鄉(鎮)長,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後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四、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選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決定的人民政府代理省長、代理州(市)長、代理縣(市、區)長,人民法院代理院長,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州(市)長、副縣(市、區)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五、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辦公廳(室)、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民政府秘書長、組成部門的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六、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以及有關專門法院及其基層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檢察分院及其基層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省級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州(市)、縣(市、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七、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八、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及時進行,遇特殊情況時應當在兩個月內進行。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員著正裝。
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面向國旗或國徽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面向國旗或國徽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面向國旗或國徽跟誦誓詞;誓詞誦讀完畢,自領誓人開始,宣誓人依次報自己的職務和姓名。
集體宣誓的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者在宣誓人中確定。
九、宣誓儀式的具體程式,由宣誓儀式的組織機關結合本辦法制定。
十、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的決定
(2018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引言部分增加“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本省”修改為“雲南省”。
二、在第一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三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四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在第五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第七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
三、將第二條中“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修改為“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四、在第三條“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後面增加“或者委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五、將第六條中“省級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修改為“省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實施”。
六、在第八條第二款中增加“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草案)》(以下簡稱組織辦法草案)作說明。
一、關於制定組織辦法草案的依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據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7月1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是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的重大舉措,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為此,省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起草了《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草案)》,統一規範全省各級人大、“一府兩院”憲法宣誓的組織工作。
二、關於組織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起草好組織辦法草案,省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一是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及相關材料,研究借鑑兄弟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組織辦法》的情況,做好相關準備。二是到昆明市、紅河州、玉溪市等州(市)及6個縣(市、區)、4個鄉(鎮)實地調研,廣泛聽取了所到地人大、黨委組織部門、編辦、政府辦公廳(室)、人社局、法院、檢察院的意見,特別是了解了紅河州三級人大、石林縣人大、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實施憲法宣誓的情況。三是《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以後,書面呈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政府辦公廳、省人社廳、省法院、省檢察院,16州市人大常委會及選聯工委徵求意見,並組織了3場論證會,數易其稿。四是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非常重視組織辦法草案起草工作,經研究完善後,報省委審查,省委批覆“原則同意該草案”,請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按程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據此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草案)》。
三、關於組織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組織辦法草案共10條,其基本內容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相同。
(一)關於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並結合我省實際,組織辦法草案規定的我省憲法宣誓適用範圍是:“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需要說明的是,《地方組織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對各類職務對應使用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等形式,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有人事權的實際,為全面表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的宣誓適用範圍基礎上增加了“任命、批准任命”的形式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人事行為主體(草案第一條)。
(二)關於宣誓詞。宣誓詞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完全相同(草案第二條)。
(三)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組織辦法草案對我省宣誓活動的組織從三個層面做出規定:
1、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需要說明的是《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產生後,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因此,組織辦法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後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2、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區分情況,分別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區分情況”主要指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宣誓活動,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任命的其他職級的法官、檢察官的宣誓儀式分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組織。這是根據《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關於“兩院”副職由人大常委會任命後直接頒發證書的規定和借鑑兄弟省的做法提出的。而州(市)、縣(市、區)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州(市)、縣(市、區)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是根據州(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和習慣做法提出的(草案第三至六條)。
3、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活動,由任命機關分別組織(草案第七條)。
(四)關於宣誓的基本程式、時機、宣誓儀式場所、宣誓人著裝、領誓人的確定等問題。為便於操作,組織辦法草案對上述問題作了規定,即:“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及時進行,遇有特殊情況時應當在兩個月內進行”。集體宣誓的,“誓詞誦讀完畢,自領誓人開始,宣誓人依次報自己的職務和姓名”。“集體宣誓的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者在宣誓人中確定”。“宣誓人著正裝”,以示嚴肅、莊重。正裝通常為西服、中山裝、少數民族服飾、制服等(草案第八條)。
憲法宣誓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組織宣誓的工作除了上述規定的方面外,還會涉及一些具體操作問題。鑒於組織宣誓的機關涉及全省四級人大、人民政府,三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若干政府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種類繁多,情況複雜,宣誓的具體細節難以一一考慮詳盡。為了整體統一,留有餘地,組織辦法草案規定“宣誓儀式的具體程式,由宣誓儀式的組織機關結合本辦法制定”(草案第九條)。
組織辦法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關於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3月,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根據以上國家立法的新變化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新情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法制統一原則,有必要對《雲南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出適當修改完善。
二、關於修改工作過程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的《決定》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及時對修改《辦法》作出指示。按照常委會領導的要求,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迅速啟動修改工作,於4月10日研究提出了《辦法》修改方案,建議由常委會只對部分修改條款作出決定,並根據決定對《辦法》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決定草案》分別於4月18日、19日廣泛徵求了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16個州(市)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意見;4月25日,召開了《決定草案》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的意見和建議。各單位、各州(市)一致贊成對《辦法》進行修改,同意《決定草案》。同時,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學習借鑑了北京、山東、江蘇、四川、海南、陝西等省(市)人大常委會對《辦法》修改的做法。4月28日,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根據《決定草案》徵求意見的情況進行認真研究梳理,形成了《決定草案》送審稿。5月18日,《決定草案》經省人大常委會第九次主任會議討論同意,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三、關於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與上位法作出一致性修改,將第二條憲法宣誓誓詞的內容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進行修改,並在第八條第二款中增加“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內容。
二是根據我省實踐經驗,在第三條“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後面增加“或者委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將第六條省級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的憲法宣誓儀式,具體組織方式作適當調整,規定省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實施。為方便操作,刪除了第八條中“面向國旗或國徽”及“依次報自己的職務”的內容。
三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共涉及5條、5處。
以上說明及《決定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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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誓詞全文如下——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辦法》規定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有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及時進行,遇特殊情況時應當在兩個月內進行。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國徽。宣誓人員應著正裝。
據介紹,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集體宣誓的宣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者在宣誓人中確定。宣誓儀式的具體程式,由宣誓儀式的組織機關結合本辦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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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掛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員著正裝。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面向國旗或國徽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面向國旗或國徽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面向國旗或國徽跟誦誓詞。
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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