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第一條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修訂的辦法,辦法修正案,辦法(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修訂的辦法

(2015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3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條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貴州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工作機構負責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廳長、局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在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工作機構負責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選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決定的代理省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決定的代理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省高級人民法院貴陽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貴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分別組織。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修正案

(2019年3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一、在第二條中的“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監察委員會”。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三、在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之前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將“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修改為“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在第二款中的“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之前增加“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將“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修改為“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四、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代理秘書長、專門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代理省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選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決定的代理省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決定的代理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五、在第七條第一款中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之前增加“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省高級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省監察委員會”;在第二款中的“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之前增加“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監察委員會”。
六、在第八條中的“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監察委員會”。
七、在第九條第二款中的“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之後增加“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辦法(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的委託,對《貴州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草案)》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我省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辦法(草案)》是必要的。  二、關於《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5年8月,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辦法(草案)》交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負責辦理。隨後,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擬定了工作方案,並成立了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在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學習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充分借鑑有關省區制定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貴州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9月,起草小組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省政府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委組織部、9個市州人大常委會等,廣泛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對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11月 13日,經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形成了《辦法(草案)》。  三、文本的結構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文本主要結構  《辦法(草案)》不分章節,共十條。分別規範了憲法宣誓人員的範圍、宣誓誓詞、組織宣誓和宣誓儀式等。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做法,《辦法(草案)》明確了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一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2.關於憲法宣誓活動的組織  本著既突出重點、又兼顧各方的原則,《辦法(草案)》將憲法宣誓活動的組織分四種情形作了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二是鑒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所以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三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四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3.關於宣誓的時間、宣誓儀式場所、宣誓人著裝等問題考慮到憲法宣誓人員廣泛,情況各異,許多具體問題難以簡單地作出統一規定。宣誓儀式的時間、場所、人員著裝等問題,可由負責組織宣誓的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視具體情況而定。  以上說明和《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該辦法是必要的,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今天上午,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辦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後,法制委員會即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辦法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五條中的“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修改為“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
2.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個別”、“部分”;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代理秘書長、專門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代理省長、市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3.將第八條中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
4.增加一款作為第九條第三款,內容為:“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5.辦法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6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辦法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受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的委託,我就《貴州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改的必要性
2015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貴州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施行以來,對於激勵和教育我省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弘揚憲法精神,推進憲法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2018年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產生後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並對憲法宣誓誓詞中有關奮鬥目標的表述作了修改。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中確認下來。為確保我省的實施辦法與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相一致,有必要對其進行適當修改完善。
二、關於修改工作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將《辦法》的修改列入了2019年度立法計畫。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及時啟動《辦法》修改工作。1月至2月,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赴甘肅、重慶、雲南、廣西等省(市、自治區)開展了立法調研。在學習借鑑兄弟省(市、自治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修正案(草案)》初稿。之後,組織部分常委會諮詢專家和省直有關單位、部分市(州)人大負責同志召開座談會進行研究,形成了《辦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3月上旬,將徵求意見稿印送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九個市(州)和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召開論證會,形成了《辦法修正案(草案)》建議稿。3月15日,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形成了《辦法修正案(草案)》。
三、關於《辦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是根據憲法修正案關於我國奮鬥目標表述的變化、國歌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第三條宣誓誓詞修改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在第九條第二款中增加“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二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共涉及5條9處。即:在第二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二款中增加“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六條第三款中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七條第一款中增加“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省監察委員會”,在第二款中增加“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監察委員會”;在第八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
三是對宣誓儀式的組織主體進行了部分修改,主要是將第四條第一款中“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修改為“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將第四條第二款中“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修改為“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以上說明及《辦法修正案(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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