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條例

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條例

1991年12月25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199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密切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與人民民眾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信訪工作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地方組織法賦予的各項職權服務;為促進民主與法制建設服務;為人民民眾服務。
第三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任務:
(一)受理和接待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二)受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交辦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三)受理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四)反映信訪工作情況、動態和信訪中的重要問題。
第四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辦理下列內容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一)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違反法律的行政、司法行為的批評和意見;
(五)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瀆職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六)對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信訪件;
(八)人民民眾反映的人大常委會職權內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交有關職能部門辦理,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調查處理,並答覆來信來訪者;
(二)發函交有關職能部門查辦的信訪件,應明確提出必須查實的問題,承辦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查處結果,並答覆來信來訪者,到期不能上報的,要說明情況;
(三)對於承辦單位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其重新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或要求其補充說明,承辦單位應在接到重新調查或補充說明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結,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結果;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職責不明、管轄不清而均不予受理的控告、申訴案,由人大常委會指定承辦單位;
(五)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後處理的信訪件,分別情況,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或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經人大常委會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六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在辦理信訪件中,對需要調閱案卷的,由人大常委會或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授權的辦事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查閱或調閱有關案卷、卷宗或材料。
第七條 對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信訪件應及時辦理,並應在三個月內或按上級人大常委會規定的期限內辦結並報告結果。
第八條 對信訪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大常委會及有關領導機關可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及有關領導機關可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來信不及時閱辦,對應接訪而拒不接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有理有據的申訴控告推諉、拖延或拒不辦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交辦的信訪件拖延不辦,又不說明理由的;
(四)受賄索賄、徇私枉法,報復打擊當事人的;
(五)將控告、檢舉材料轉交或轉告被控告、被檢舉者的;
(六)利用職權引誘、恐嚇、脅迫當事人就範的;
(七)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條 來信來訪人員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可責成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由民政、公安部門收容遣送、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理取鬧,不聽勸告,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聚眾鬧事,影響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衝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
(三)利用各種手段侮辱、威脅、毆打、傷害信訪工作人員的;
(四)利用信訪渠道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散布謠言或反革命言論的;
(五)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對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來信來訪均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福建省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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