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4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一、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通過人民代表廣泛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是改進人大常委會工作,開創人大工作新局面的基礎。
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要密切聯繫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可採取走訪代表、召集代表座談會和聯繫原選舉單位等形式,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每年至少一次。
三、要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對列入省人大常委會議程的議案,由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常委會要督促和監督承辦單位認真辦理,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著落。
四、省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精神,圍繞國家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和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主要議題,不定期地向省人大代表發函了解各地區、各方面的情況和問題,以及人民民眾的呼聲和要求,為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情況。
五、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種調查研究和視察活動,可根據工作需要就地邀請有關的人民代表參加,或委託有關人民代表進行專題調查。
六、省人大常委會要認真接待省人大代表來訪和處理代表來信。除堅持每周二、五由駐會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輪流值班接待省人大代表的接待日制度外,對平時省人大代表的來訪一般應由辦公廳負責人接待,對信訪中反映的重大問題,應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及時研究處理。
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討論研究地方性法規和各項議案,或組織調查等活動時,可邀請有關代表參加。
八、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時向省人大代表傳送《會刊》、《人大通訊》等有關檔案和學習材料。為了便於代表經常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辦公廳還向省人大代表傳送代表專用信紙及郵資總付專用信封。
九、委託市、縣人大常委會加強同在該地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代表的聯繫。省人大代表可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可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小組,進行活動。市、縣人大常委會應支持他們依法開展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反映,對涉及全省性的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十、省人大代表要積極履行代表職責,充分行使代表的義務和權利。在召開省人大代表大會前,應根據大會的議程,進行調查研究,為審議大會議題和提出議案做好準備。閉會之後,要帶領民眾貫徹落實大會的決議和決定,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並經常向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十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設立聯絡處,負責與我省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聯繫的日常工作。
十二、省人大代表在原選舉單位列席會議。參加活動所需經費和補助,由當地人大常委會支付,省人大代表參加各級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組織的活動,離開所在市、縣所需的往返旅費和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或者補貼,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統一解決。
十三、省人大代表調離本工作崗位或本行政區域,要及時報告原選舉單位人大常委會,轉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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