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4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4月29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重視和做好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工作,充分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也是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12.01 實施時間 1984.12.01 一、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為了健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總結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的規則。2023年5月31日,...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國家地方權力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的各項職權,即在不同國家...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密切聯繫民眾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幾項制度》的決議 頒布時間 2002年01月20日 實施時間 2002年01月20日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檔案全文 福建省第九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Fujian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是福建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
1984年10月31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辦法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10.31 實施時間 1984.10.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
第一條 為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密切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與人民民眾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中文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大代表聯繫的辦法 頒布單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6.07.12 實施時間 1986.07.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常務委員會批准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審查報請備案的政府規章,適用本條例。2001年2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經2008年7月25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12.20 實施時間 1984.12.20 為了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保障代表履行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
聯繫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做好省人大常委會各項工作的基礎,也便於接受代表的監督。第三條 編輯 聯繫代表的內容,主要是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常委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代表意見;聽取代表對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反映;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14.09.30 實施時間 2014.09.30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的若干規定...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根據需要,提出下一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五)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六)聽取和審議會議安排意見的報告;(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八)審議上一次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頒布單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8.06.19 實施時間 1988.06.19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的實踐經驗和工作...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06.12 實施時間 1984.06.12 為了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一...
為了使省人大常委會聯繫代表的工作能逐步走向經常化、制度化,決定通過以下辦法加強與省人民代表的聯繫:(一)在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設立代表聯絡處,經常研究加強、改進與人民代表的聯繫,接待人民代表的來訪,處理人民代表的來信,處理代表向人大常委會反映的民眾意見和要求;(二)省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4年6月12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一、...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派出機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5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正的《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人民政府的規章、規定、決定、命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辦法;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行政、司法行為;(四)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五)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和人事任免...
(三)根據代表要求,聯繫安排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展代表持證就地進行視察和調查活動。(四)召開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五)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執法檢查。(六)根據需要,聯繫安排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條密切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省人大常委會和選舉單位的重要職責。省人大常委會和各選舉單位應當共同聯繫代表。第三條聯繫代表,主要是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代表意見,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發揮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