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大代表聯繫的辦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大代表聯繫的辦法

1986年7月1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大代表聯繫的辦法
  • 頒布時間:1986年07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7月12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省人民代表聯繫的決定》,對加強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起了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省人大常委會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更好地發揮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改進代表視察制度,把過去集中統一組織代表視察,改為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視察。為便於代表視察,決定製發代表視察證,代表可持證就地進行視察。視察的單位、內容、時間,由代表自行確定。代表事先可將視察的意願告訴當地人大常委會,便於聯繫安排。省人大常委會也可以組織代表集中進行視察。
(二)委託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聯絡處協調和安排代表的視察活動,經常保持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以保證代表視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認真處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代表在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由當地處理的,由有關市、州、縣人大常委會交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並答覆代表;需要省上處理的,交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有關機關辦理並答覆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要掌握辦理情況,加以監督檢查。
(四)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可委託代表進行專題調查或邀請某些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
(五)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在草擬和制訂過程中,要徵求有關方面代表的意見。
(六)加強與代表的信函聯繫。為了方便代表,決定印發代表專用信封信箋。代表可將了解到的有關憲法、法律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人民民眾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以及代表對常委會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寫信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常委會辦公廳要認真辦理。
(七)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到市、州、縣調查研究時,要走訪代表,或邀請代表座談,徵詢意見。
(八)及時向省人大代表傳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編印的有關資料,使代表了解常委會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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