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1980年6月30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0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6月30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省人大常委會)為了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下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以及同各級人民政府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舉行座談會。以縣、市為單位,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人主持,每季召開一次省人民代表座談會,聽取意見,了解情況。每次座談會的內容,縣、市人民政府可視情況而定,並事先通知代表。座談會後,對代表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要認真研究解決。同時,把代表反映的問題和意見,報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代表要加強與選區人民民眾的聯繫,聽取意見,了解情況。對省人大代表聯繫選民民眾的活動,當地人民政府要提供方便,並給以支持。
(二)組織視察。省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組織視察。視察的方法,以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為主組成視察組,並組織所在地的省人大代表參加視察活動。
(三)加強信訪聯繫。省人大代表可以和省人大常委會通信聯繫,反映工作情況和民眾的要求,提出意見。對於省人大代表的來信,凡屬須由省人大常委會處理的重要問題,由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親自處理或批給有關部門處理;屬於政府部門處理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及時轉送。
省人大代表來訪,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同志親自接待,聽取意見。省人大代表如要求會見省人大常委會某負責人時,可事先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繫,進行安排。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出《會刊》、《提案處理情況簡報》等,使代表及時了解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情況。
(四)認真處理代表的提案。對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提案,按大會通過的提案審查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督促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嚴肅認真地抓緊處理。在處理過程中,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採取座談、通訊、個別訪問等方式,與有關省人民代表交換意見,並在提案處理完畢後,將處理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會匯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交代。省人大常委會可根據需要組織人民代表,對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
(五)組織專業研究。省人大常委會的法制、經濟、科學文教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的專業性問題,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研究活動,或徵詢意見。
(六)縣、市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可邀請省人大代表參加縣、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有關座談、視察、學習等各種活動。省人大代表平時要向所在地區、單位的民眾宣傳法律、法令和政策,協助縣、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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