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的暫行規定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的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區人大常委會與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的工作聯繫,促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的暫行規定
  • 主管機關: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1999年11月24日
  • 區域:杭州市上城區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的暫行規定
(1999年11月24日上城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規定全文

第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二)聯席會議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區人民政府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組成,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三)聯席會議主要內容是:就全區有關重大事項互通情況,共同商討,交換意見;通報主要工作安排;擬定交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要議題等。
第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建立相互列席會議制度。
(一)區人大常委會舉行常委會會議,區長或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列席;根據審議議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列席。區人大常委會召開主任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
(二)區政府召開常務會議,研究重大事項,一般應邀請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召開全區性會議、專業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應邀請區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和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參加。
(三)區法院、區檢察院召開重要工作會議或舉行重要活動,應邀請區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參加。
第四條 區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建立相互傳遞檔案、資料制度。
(一)區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印發的檔案、會議紀要、調查報告和人大參閱資料、人大工作通訊(簡報)等,應傳送“一府兩院”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
(二)“一府兩院”印發的有關檔案、工作計畫、報告、紀要、簡報、信息,應及時報送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發布決定、命令、規定時,應送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區政府所屬各部門的工作計畫、總結,有關統計報表、簡報和調查報告等,應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與之對口聯繫的工作委員會。
第五條 區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應相互配合,協調工作,共同為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作好準備,確保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本區的貫徹實施。
(一)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須由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事項,“一府兩院”應主動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決定。
(二)區人大常委會舉行常委會會議,應將審議議題和會議時間,提前一個月預告“一府兩院”,“一府兩院”應根據預告的議題和要求,認真做好報告材料的準備,並在會前五天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三)區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一府兩院”應認真貫徹執行,並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執行情況。
第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應共同努力,認真辦理好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意見和建議,認真處理好人大代表、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一)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列入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一府兩院”提出辦理意見,經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由“一府兩院”辦理實施,辦理結果應向區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二)區人大代表提出的屬於本區職權範圍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區人大常委會及時轉“一府兩院”辦理。“一府兩院”要將處理結果按規定時限答覆代表,同時抄報區人大常委會。
(三)區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及上級人大常委會轉交的信訪件,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承辦部門應將辦理結果抄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七條 “一府兩院”應積極配合、支持區人大常委會開展的視察、檢查和調查研究活動。
(一)區人大常委會組織視察、檢查工作時,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或有關工作委員會將視察、檢查的有關事項通知“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並請有關負責同志參加。“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應做好安排,提供方便,對視察、檢查中提出的問題、意見和建議,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或有關工作委員會綜合整理送被視察、檢查的單位,有關部門應認真研究整改和處理,並將整改和處理情況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或有關工作委員會反饋。
(二)區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工作委員會開展調查研究時,“一府兩院”及其職能部門應大力支持,予以配合。
第八條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一府兩院”辦公室負責日常的工作聯繫,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協調處理好日常事務。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經常保持與對口部門的聯繫。
第九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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