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為保證區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 目的: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
  • 通過時間:2006年9月27日
  • 地點: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2006年9月27日上城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一、區級國家權力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由區人大常委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二)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通過區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職務;
(三)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免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二、區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從副區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二)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區長提名,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三)根據區長提名,決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主任)的任免。
三、區級國家審判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從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二)根據區人民法院院長提名,任免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局長)、副庭長(副局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四、區級國家檢察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從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和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根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任免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五、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免的人員,其所在的工作機構名稱有變動時,應當重新任命;工作機構撤銷時,應當予以免職。
六、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由提請機關正職領導人簽署,同時附送擬任免人員有關材料和任免職理由。擬任命人員有關材料應當反映其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領導能力、法制觀念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等情況。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材料不全的,由提請機關修改補充後再提請。
人事任免案一般應在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十日前提交。
七、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命下列職務的人員實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主任);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因故未參加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必須進行補考。補考不合格的暫不提請任命。
八、人事任免案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依法決定是否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應派員到會說明。
九、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的正職領導人應當到會作人事任免案說明,並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正職領導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作說明的,應當說明原因,並委託副職領導人到會代作說明。
十、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任命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辦公室主任、局長(主任),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時,被任命人員應當到會與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並在任命前作表態發言或者任命後作就職宣誓。
十一、人事任免案提出後至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有人民民眾檢舉、揭發擬任免人員重大問題的,提請機關應當向主任會議或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區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過程中,發現擬任免人員有足以影響其任免的重要問題,會議期間難以查清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問題查清後,提請機關應當提出書面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區人大常委會下次會議審議。
列入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書面要求撤回的,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十二、對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命而未獲得通過的人選,提請機關認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經兩次提請未獲得通過的,在區人大常委會本屆任期內,不得再提請任命其擔任同一職務。
十三、區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區長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命新一屆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區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其職務無變動的,不重新任命。
十四、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大常委會受理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十五、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主任)和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局長)、副庭長(副局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六、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會議。
十七、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代表辭職被接受的,其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十八、區人大常委會應當不斷改進和完善任命工作,加強對被任命人員的監督,受理人民民眾和單位對被任命人員的檢舉、揭發和控告,並依法認真處理。區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匯報、視察工作、執法檢查、提出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被任命人員實施監督。
十九、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人事任免案,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按表決器、舉手或其他方式。
二十、對下列人員的任免,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一)推選區人大常委會代理主任;決定接受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辭職;任免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區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二)決定區人民政府代理區長;決定任免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決定接受區長、副區長辭職;決定任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主任);
(三)決定區人民法院代理院長;決定接受區人民法院院長辭職;任免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四)決定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決定接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任免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五)決定撤銷副區長,撤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主任),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局長)、副庭長(副局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對其他人員的任免,可以採用按表決器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必要時也可採用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二十一、人事任免案一般應當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合併表決。按先免後任的程式進行。
人事任免案以區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二十二、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任命的人員,除代理職務的以外,由區人大常委會頒發任命書。
任命書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署,主任或由其委託的副主任頒發。頒發任命書,可以舉行儀式,也可以將任命書直接頒發給本人。
二十三、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受行政處分的,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應當將行政處分決定及時報送區人大常委會。
二十四、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原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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