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4月29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8.04.29 實施時間 1988.04.29 第一條 重視和做好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工作,充分發...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12.01 實施時間 1984.12.01 一、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通過人民代表廣泛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時間 1996年09月27日 實施時間 1996年09月27日 頒布單位 福建...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由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5年11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1月21日 檔案全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檔案全文 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認真聽取和審議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密切聯繫民眾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幾項制度(草案)》及其說明。會議認為,密切聯繫民眾是加強和改進黨的...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國家地方權力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的各項職權,即在不同國家...
1986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為了使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並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改進全國人大代表視察辦法的意見》,現對省人大代表視察辦法提出如下改進意見...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密切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與人民民眾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辦法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10.31 實施時間 1984.10.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密切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對於人民代...
[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1]最新新聞 陳冬、林寶金任福建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24-01-27 12:01 1月27日上午,福建省十四屆...
代表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研究辦理。第十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收到的,應當自大會閉會之日起十日內交辦;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收到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交辦。第十一條 交省人民政府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確...
聯繫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做好省人大常委會各項工作的基礎,也便於接受代表的監督。第三條 編輯 聯繫代表的內容,主要是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常委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代表意見;聽取代表對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反映;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
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主要職責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一)根據福建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規則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
中文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大代表聯繫的辦法 頒布單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6.07.12 實施時間 1986.07.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四...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12.20 實施時間 1984.12.20 為了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保障代表履行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
第一條 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實驗區人大工委)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同代表聯繫的幾點意見》,為加強省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的聯繫,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一、省人大常委會同本選舉單位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1、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根據情況...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常務委員會批准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審查報請備案的政府規章,適用本條例。2001年2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84年6月12日起施行。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06.12 實施時間 1984.06.12 為了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條 為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保證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
《守則》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31日通過並公布,共十九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守則》同時廢止。2023年3月,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4年6月12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一、省人大常委會駐會的組成人員,採取訪問、通信、電話等方式,同不...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發揮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經2008年7月25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
省人大常委會和各選舉單位應當共同聯繫代表。第三條聯繫代表,主要是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代表意見,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四條省人大常委會聯繫代表採取直接與代表聯繫和通過各選舉單位與代表聯繫的方式進行。
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工作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7.28 實施時間 1989.07.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鞏固和發展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