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進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的辦法(試行)

1986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改進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的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86年07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7月2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使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並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改進全國人大代表視察辦法的意見》,現對省人大代表視察辦法提出如下改進意見:
一、視察內容:主要是了解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決定、決議和省人大的決定、決議、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本省體制改革、對外開放、兩個文明建設情況以及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二、視察方式:把集中統一組織代表視察,逐步改為分散的經常的視察。採取不脫產就地、就近視察,以保持經常的活動。代表可以約集幾個人一起視察,可以個人持證單獨視察,也可以通過當地人大常委會安排視察,還可以會同市、縣、鄉人大代表聯合視察。如果要視察所在市、縣全局性問題,應將視察內容和日期提前告知有關單位。
在省直機關工作的代表,可以回原選舉單位視察,也可以在福州地區視察。
根據需要,由省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視察,可分組視察,或組織部分代表進行專題視察,分別編組;各組推選一至二名代表當召集人,由當地人大常委會派一、二名幹部或指定一名代表兼任代表組秘書。
三、居住或工作在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鎮的省人大代表,三人以上可組成代表小組,推選組長一、二人,小組可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工作情況和意見,並與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保持經常聯繫,必要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四、代表一般到基層單位視察,直接同民眾聯繫,可以由單位領導同志介紹情況,也可以由對工作比較熟悉的幹部介紹情況。為了便於代表了解本市、縣(區)的全面情況,必要時可以由市、縣(區)領導向代表組介紹本地區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或其他方面的情況。但一般不要由市、縣(區)和有關部門領導陪同視察,不要影響有關單位的生產和工作。被視察單位不要組織迎送和宴請。
五、代表主要在其工作或居住的所在地進行經常性的不脫產視察,同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在代表需要脫產視察時,代表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代表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方便。考慮到絕大多數代表都另有工作職務,代表脫產視察的時間每年暫定為十天左右。
六、代表視察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屬於市、縣(區)職權範圍內的,可以直接交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也可交有關市、縣(區)人大常委會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屬於全省性的重要問題或者跨市、縣(區)的問題,交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代表所提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要認真辦理,及時答覆代表,並抄送相關的人大常委會或地區人大聯絡組。
代表視察的情況或問題隨時告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七、代表應認真學習馬列主義理論、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制觀念。在視察工作時,堅持依法辦事,克盡職守,講究禮貌,注意方法。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證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統一制發,使用期限與代表任期相同。代表換屆或任期內因故出缺,應及時將《代表視察證》交回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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