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0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8月23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便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了解各方面工作情況,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視察活動,是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是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省人大代表視察,採取集中視察和分散視察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 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統一組織集中視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通知安排。
在市、縣(包括縣級市,下同)的省人大代表,委託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徵求代表意見後具體組織,在其所在市、縣進行視察。
在省直屬單位工作、居住的省人大代表,原則上回原選舉單位視察,也可以在所在地就近參加視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具體組織安排。
駐皖部隊的省人大代表,委託省軍區政治部統一組織視察,或在駐地就近參加視察。
第四條 統一組織代表集中視察的內容,主要是了解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其他重要工作情況,以及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為參加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準備。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專題視察的內容由主任會議確定。
第五條 統一組織代表集中視察,應按照便於活動的原則,在徵求代表意見的基礎上,組成代表視察組,每組推選一、二位代表為召集人。
第六條 統一組織代表集中視察的情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協助代表及時總結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代表個人或小組也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七條 分散視察,可以代表數人聯合或代表個人就地就近持代表證進行。
代表分散視察,可以自行聯繫,也可以就近由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幫助聯繫。
第八條 分散視察的內容,主要是與當地人民生產、生活和工作密切有關或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視察的具體內容、單位和時間,由代表自定。
分散視察的情況,由代表小組或代表個人直接告知所在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書面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九條 代表視察可以採取聽匯報、開座談會、走訪、詢問或現場查看等方式了解情況,聽取各種反映和意見。
代表集中視察時,可由市、縣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匯報工作情況。到基層單位視察,除由單位負責人匯報情況外,要注意直接同民眾聯繫。
被視察單位要如實反映情況,並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 代表視察可以向被視察單位直接提出意見、建議,也可以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代表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凡是當地可以處理的,由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需要省有關部門處理的,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各承辦部門應認真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第十一條 代表視察,要結合實際認真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政策,深入調查研究,了解真實情況。要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作風,密切聯繫民眾。要嚴格遵守法紀,保守國家機密。
第十二條 對代表視察,各級領導和民眾不要迎送,不舉行宴會,不贈送禮品。
第十三條 代表參加視察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和時間保障,並儘可能提供方便。
代表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在視察活動時間內其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不脫產代表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活動,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代表視察經費,由省財政安排,統籌使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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