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徵求意見工作規定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徵求意見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徵求意見機制,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立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黨對地方立法工作的領導。立法規劃、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報省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年度立法計畫報省委審定;重要立法和立法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省委請示報告。
第三條 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和起草、修改法規草案時,應當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開門立法,擴大人民有序參與,充分徵求人民民眾意見,真正體現和表達人民的意志。
第四條 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通過安徽人大網站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應當徵求省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一府一委兩院”、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提請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立法協調小組討論。
代表立法議案中提出的立法項目,一般應當列入立法規劃或者年度立法計畫。
第五條 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省直有關單位和設區的市及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等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書面徵求意見等多種形式。聽取意見的情況應當在法規草案修改匯報和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
第六條 法規案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將法規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在安徽人大網站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涉及民眾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法規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還應當在《安徽日報》向社會公布。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十五日。徵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法規案,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應當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和設區的市及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應當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第八條 對於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或者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法規草案,應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聽取其意見和建議,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
第九條 對於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草案,應當書面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學者意見,並要求書面反饋;對反饋意見應當認真研究。
第十條 法規草案起草和審議、修改過程中,涉及下列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諮詢,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間權利義務關係重大調整的;
(二)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訴求群體之間的重大利益調整的;
(四)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的;
(五)涉及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
(六)需要進行專題論證諮詢的其他重大利益調整事項。
第十一條 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項上有較大爭議的,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法規草案的調整範圍;
(二)法規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規範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規草案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關係的重大調整;
(四)法規草案中重要概念的含義;
(五)法規草案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二條 法規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前,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對法規草案內容的可行性、法規出台時機以及實施後的社會效果、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為立法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立法,對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吸納,採取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十四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即時開展的“小快靈”立法,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第十五條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成員應當積極參與法規草案的立法調研,每位成員每年至少牽頭完成一件法規草案調研工作。
第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結合法規草案與擬徵求意見對象的關聯度,合理確定徵求意見範圍,提高徵求意見的針對性、實效性。對於專業性、領域性較強的法規草案,應當擬訂出有針對性的徵求意見問題清單。
了解與法規草案相關的實際情況時,可以單獨提出需要了解的問題,隨徵求意見函一併發往相關單位或者地方。
對於每件法規草案,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一般應當到二個以上設區的市開展立法調研;因特殊情況,可以採取委託調研方式。
第十七條 強化信息化建設成果運用,充分發揮安徽人大網站、安徽省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和其他融媒體作用,做好網上徵求意見工作。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堅持開門立法,認真梳理歸納安徽省近年來立法徵求意見工作中切實可行的經驗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健全相關機制,確保立法徵求意見不走過場,真正體現和表達公民的意志。
規定共18條,明確了立法徵求意見事項,主要是在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編制和法規草案起草、修改過程中充分徵求各有關方面及廣大人民民眾意見。
關於徵求意見工作的對象,規定明確主要是徵求省直有關單位、省人大代表、設區的市及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在開展立法協商時,還應當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立法協商、立法評估、實地調研、問卷調查、書面徵求意見、網上徵求意見、邀請列席有關會議等多種形式。
規定提出,法規草案起草和審議、修改過程中,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間權利義務關係重大調整等6類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諮詢,廣泛深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為提高徵求意見的針對性、實效性,規定明確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結合法規草案與擬徵求意見對象的關聯度,合理確定徵求意見範圍,對於專業性、領域性較強的法規草案,應當擬訂出有針對性的徵求意見問題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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