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見》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0月22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見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皖政〔2020〕43號
  • 印發日期:2020年10月22日
意見全文,

意見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行政立法工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性工作。為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進一步規範立法活動,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行政立法質量和效率,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如下意見。
一、嚴格遵循立法原則
(一)把牢立法政治方向。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確保立法工作充分體現黨的主張,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嚴格落實重大立法事項向黨委請示報告制度,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政治方向。按照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公眾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省、設區的市政府要充分發揮規章制定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統籌做好規章立項、起草、審查、審議、決定、公布、備案和解釋等工作。
(二)堅持立法和改革決策的銜接統一。行政立法工作要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科學編制立法計畫,分清輕重緩急,急用先立。在著力加速相關法律、法規的地方配套及規章立改廢釋的同時,穩步推進創製性立法,引領、推動和保障改革發展。
(三)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圍繞實現“兩個更大”目標,加快推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創新社會治理、保障公民權利和改善民生、維護國家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重要領域立法,以高質量立法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本著急需、專門、精準、務實、管用的原則,立一件成一件,注重與國家立法規劃、立法計畫的銜接,立足長遠,及時制定、修訂食品安全、野生動物保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等方面的立法項目。
(四)把握地方立法許可權。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開展立法工作,不得越權立法。規章內容必須合法、適當,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規章之間要保持協調、銜接。設區的市政府要按照立法許可權,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進行立法,不得超越許可權。設區的市政府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五)提高立法質量。加強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據的法律規定等的研究論證,沒有必要或者條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暫緩制定。強化問題導向,找準突出問題,深入調查研究,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堅持務實管用,確保制度切實可行、措施具體明確、操作流程清晰明了。突出地方特色,從實際出發,更加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遵循立法技術規範,確保表述嚴謹周密、文字精煉準確。
(六)推動區域立法協同。加強重要區域、重要領域跨區域立法研究,推動事關區域協調發展的立法和清理工作,使區域內的相關立法銜接有序。主動對接參與長三角聯合立法,深化長三角地區立法工作協同,將有關區域協調發展的立法項目作為立法計畫重點,加快推進立法進程。
二、確保立法程式規範
(七)完善立項制度。年度立法項目要多渠道徵集社會公眾的建議,滿足人民民眾的立法需求。強化立法項目立項評估論證,起草部門要對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從源頭上把好立項關。司法行政部門要對立項申請和公開徵集的立法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擬訂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畫。
(八)完善立法起草工作機制。健全多元化立法起草機制。推行立法工作者、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相結合的草案起草方式。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立法項目,可以委託第三方起草。起草部門起草草案,要組建起草班子,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機制。起草完成後要將經起草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草案送審稿及說明、依據表和其他有關材料,按程式報送審查,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起草工作的協調和指導。
(九)嚴格審查把關。在立法內容審查上,司法行政部門要站在全局高度,重點審查草案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否體現改革創新精神,符合本地區發展實際,對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是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是否與有關法規規章協調銜接;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社會公眾對草案主要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技術審查上,司法行政部門要本著專業的精神,重點審查草案在結構、形式、文字上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立法技術規範要求。
(十)加強立法協調。起草部門對立法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緊密相關事項,要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起草部門與相關部門意見有分歧的,要充分協商;經過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要在上報草案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司法行政部門對於草案中的分歧意見,要認真研究,提出合法、合理的解決方案。對爭議較大的立法事項,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引入第三方進行評估。
(十一)實行集體審議。規章審議實行集體研究討論制度。規章草案要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徵求意見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體審議決定。集體審議要充分發揚民主,確保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參會人員意見、集體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要如實記錄,不同意見要如實載明,做到有據可查。
(十二)及時公開發布。規章審議通過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發布,並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向社會公布。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章,實施部門要在規章公布後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十三)強化規章備案審查。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法備案。省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的同時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設區的市政府規章應按程式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有序推進民主立法
(十四)擴大社會參與。暢通立法項目徵集渠道,省和設區的市政府向社會公開徵集年度立法項目建議。健全立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機制,立法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徵求時間不得少於30日。起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便於民眾知曉的方式,公布立法草案及說明等材料,並明確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方式和期限。根據需要採取實地走訪、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特別是要注意聽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建立健全立法協商工作機制,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除要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和建議外,還要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等意見和建議。對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立法草案,要專門聽取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和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建立意見和建議溝通反饋機制,對反映集中的熱點問題,要及時反饋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不予採納的,要及時回復並說明理由。
(十五)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和立法諮詢制度。選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司法所、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商會作為立法工作的聯繫點,保證其參與立法起草、審查、論證等工作全過程,充分吸收其意見和建議。建立立法諮詢專家庫,組織有關專家對立法草案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立法問題進行諮詢,並要將諮詢意見作為立法的參考依據。
(十六)建立立法評估制度。啟動立法程式前,起草部門要進行立項論證。啟動立法程式後,起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對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立法項目,進行論證諮詢。規章施行後,實施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要對規章的實施效果、社會認可度以及是否適應改革要求等內容進行評估,提出繼續執行、修改、廢止的意見。
四、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省、設區的市政府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研究協調解決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把好立法工作方向,確保立法計畫全面實施。要加強立法機構建設,配備與立法任務相適應的立法人員,切實解決立法人員少、能力不足和水平不夠等問題。
(十八)健全立法工作責任制。起草部門要確保草案起草工作機構、人員、時間和任務落實。起草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立法計畫確定的時間向政府報送立法草案,並積極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草案審查工作。未能按期完成草案起草任務的,起草部門要向司法行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起草部門草案起草、報送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年度考核。
(十九)加強立法能力建設。司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立法人員的選拔、培養和能力的提高,多渠道選拔優秀立法人員,完善立法人員培養機制,不斷提高立法人員專業能力,建設一支忠誠、科學、理性、嚴謹的立法隊伍。省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省直部門和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立法業務指導,通過開展立法培訓、工作經驗交流、立法問題研討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立法人員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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