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意見》(皖發〔2014〕1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皖政〔2014〕72號)等檔案精神,嚴格規範行政權力的運行,有效防範行政決策風險,著力提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經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 現就進一步規範省工商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1.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完善學法用法制度,充分發揮中心組學習的示範作用,以多種形式促進機關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掌握履職盡責所必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行使權力。領導幹部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牢固樹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自覺做到辦事依法依規、決策用法用規、解決問題靠法靠規,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2.健全規範行政權力行使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重點加強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財務管理、招標採購、立法立規等方面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完備、科學的權力行使制度體系,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紮實推行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堅持問題導向,紮緊制度的“籠子”,實現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
3.強化法規制度約束。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徽省工商局機關會議制度》。把制度執行情況和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規避法律約束,繞開制度規定,隨意處置公共資產、公共資金。嚴禁利用職務便利,採取指令、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預執法,干預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決定的做出。嚴禁違規執法,濫用自由裁量權。
二、堅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集體決策
4.明確集體決策事項。下列事項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堅持集體決策:
(1)討論研究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工商總局重大決策、重要部署精神的具體措施;
(2)討論研究服務經濟發展,加強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與消費維權,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重要政策措施;
(3)討論研究全局性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重要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方案(工作方案);
(4)研究審議本局擬上報的立法規劃、本局起草擬報立法機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議草案、本局規範性檔案和重要工作制度的立、改、廢建議草案;
(5)討論研究本局職責範圍內財務預算的編制,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大額固定資產的處置,大額物品(服務)採購,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等事項;
(6)研究審議本局擬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決定;
(7)研究審議以本局名義上報的重要報告、請示;
(8)研究批覆各市工商(工商質監)局、省直管縣市場監管局請示的重要事項;
(9)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5.完善集體決策程式。堅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啟動程式。凡是納入集體決策的事項,由主要領導同志直接決定啟動決策程式;或由分管領導同志提出建議,報請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或由有關處室(單位)提出初步建議,經分管領導同志審核並報請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
——擬制方案。分管領導同志和承辦處室(單位)要深入調查研究,擬制決策方案,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市縣基層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行政相對人等方面意見,並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要舉行聽證。凡是民眾反映強烈、反對意見多或存在重大決策風險的,暫緩決策。
——合法性審查。所有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都要由省局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應當在方案擬制完成後進行,重點審查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決策程式是否合法、決策內容是否合法。承辦處室(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仍在調查研究、聽取意見、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過程中的,或有關處室(單位)和有關方面尚未形成一致意見的暫不予審查。法規處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後,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書面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研究。
——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由局長辦公會議或專題會議集體討論,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徵求意見和其他形式替代集體決策。會議的時間、議程應當提前通知與會人員,決策方案等會議材料應當在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辦公室和承辦處室(單位)要如實記錄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對不同意見予以載明。會後制發會議紀要,嚴格檔案管理,做到有據可查。
6.集體民主決策。集體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應當一題一議,首先聽取承辦處室(單位)匯報和相關人員補充意見,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決策方案明確表態,主要領導同志或主持會議的其他領導同志應當末位發表意見,不得在其他與會人員發表意見前發表傾向性意見。主要領導同志或主持會議的其他領導同志擬作出的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意見分歧仍較大的,除緊急事項外,暫緩作出決定。
7.嚴格決策執行落實。重大行政決策一經作出,局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抓好落實,各處室(單位)和機關全體幹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堅決杜絕選擇性落實、象徵性執行。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絕執行。分管領導同志和重大事項決策承辦處室(單位)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落實工作責任,細化分解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加強督促檢查,做好決策執行落實的督促工作,解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問題;對進展緩慢、執行走樣、落實不力的單位,報經省局領導決定後責成其報告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並通過抽樣調查、檢查考核、績效評價等方式,探索引入第三方評價,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因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需要停止、暫緩、終止執行的,應當及時按決策程式集體研究決定。
三、確保行政權力運行公開透明
8.落實公開制度。強化公開意識,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重大行政決策決策公開、執行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新聞發布、政策解讀、輿情收集研判回應、溝通協調等工作,主動回應關切,提升公開效果,讓民眾看得到、聽得懂、能監督,增強決策公信力。
9.突出公開重點。圍繞行政權力運行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斷擴大公開範圍,深化公開內容。所有行政權力的行使特別是腐敗易發領域行政權力的行使均應公開進行,不允許暗箱操作,不允許給特定對象特殊政策,確保公權公用、陽光操作。除涉密事項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以適當形式公開決策的依據、結果和執行情況。對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或人民民眾關切度高的決策事項,決策前要召開聽證會,決策後要通過公開方式作出詳細解讀。本局所有公共資源交易必須按照要求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切實做到平台之外無交易。
10.拓展公開渠道。充分運用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局屬宣傳刊物、新聞發布會、政務中心視窗和主流新聞媒體等渠道和載體,公開包括重大事項決策的履職信息。加快工商電子政務平台建設,推進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
11.明確責任主體。堅持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明確責任主體,細化責任事項。根據各自在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實具體責任。對決策和決策的執行,主要領導同志和分管領導同志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其他參與決策的領導同志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具體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責任。決策承辦處室(單位)和相關人員要對決策依據的真實性、決策建議的合法性負責。
12.建立終身負責制。堅持權責統一,強化責任擔當,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主要領導同志、分管領導同志、具體工作人員,都要對參與的決策事項承擔相應責任,不因追責對象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辭職、辭退、退休等免予追究。實行責任到人、記錄在案、問題倒查的決策事項終身負責制和責任追溯制。
13. 完善監督制度。自覺接受省委、省政府的領導;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認真整改。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並及時反饋有關情況,認真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和廉政風險防控長效機制。省紀委、監察廳駐局紀檢組、監察室全程參與決策過程,監督決策執行,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14.嚴格責任追究。對承辦失誤、決策失誤、執行失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重大財產損失的,以及違紀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嚴肅查處責任主體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按照“一案雙查”的要求,在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全局機關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進一步轉變觀念,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將規範重大行政決策作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都要把依法依規、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終身負責貫穿到履職盡責的全過程。要認真落實進一步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的領導責任,局領導班子是貫徹落實的主體,主要負責同志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以上率下,用責任到位促進工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