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聽證及公布制度》於2008年6月11日頒布,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聽證及公布制度
- 屬性:律法
- 保密級別:主動公開
- 時間:2008年6月11日
- 檔案編號:贛工商辦字[2008]24號
一、為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1、重大決策事項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
2、重大決策涉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3、重大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刊雜誌、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政務公開專欄等形式進行公示,也可以採用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二、重大決策公示內容包括:
1、決策事項;
2、依據、理由和說明;
3、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4、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
三、重大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及影響範圍,合理確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參加聽證,並將聽證代表名單向社會公布;
2、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聽證會公開舉行,並提前10 日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4、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5、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聽證筆錄應當作為決策的參考依據。
6、對所徵集的意見應當進行歸類整理,提出採納或者不採納的意見並說明理由,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處罰。
8、重大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同公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