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1988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6月27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和建設,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堅決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努力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工作,密切聯繫人民民眾,不斷推進我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委託辦公廳、各工作委員會等部門,擬訂議案草案和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審議議案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進行回答。
第十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廳、局、委員會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分別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或旁聽。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設區的市、部分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區人大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整理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分別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貫徹實施。實施機關應向常務委員會匯報貫徹執行的情況。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上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主任會議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
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託,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職權。
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二)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
(三)聽取省人民政府及其廳、局、委員會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匯報;
(四)在緊急情況下,審批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審判,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追認;
(五)聽取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的工作匯報,決定各辦事機構提出的重要事項;
(六)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
(七)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主任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至二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列席主任會議,各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廳副主任,視需要列席主任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分別由辦公廳或有關工作委員會辦理,並由辦公廳印發會議紀要。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秘書長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在主任和主任會議領導下,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務如下:
(一)組織安排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情況;
(二)批辦重要的文、電和來信來訪;
(三)負責各方面的聯繫、接待安排和外事工作;
(四)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其他日常工作,以及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主任會議交辦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一人,組成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機關的重要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部門的工作關係。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各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辦公廳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辦公廳負責辦理常務委員會的文書處理,會議安排,代表聯絡,來信來訪,檔案管理,來賓接待,保密保衛,行政事務、機關人事工作以及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廳主任召集並主持廳務會議,研究處理辦公廳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法制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選舉工作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辦事機構。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調整,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各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各工作委員會主任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各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常務委員會聘請專家擔任顧問。
第二十八條 各工作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如下:
(一)對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議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做好準備;
(二)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議案的建議;
(三)檢查了解和研究同本工作委員會工作範圍有關的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規章和行政措施,省人民政府各廳、局、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有無牴觸,如果有牴觸,應向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同本工作委員會工作範圍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向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五)對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同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六)起草或組織有關部門起草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七)對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研究,並向主任會議匯報,也可以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審查報告或修改意見的說明;
(八)對徵求意見的有關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九)辦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主任交辦的其它事項,處理有關的來信來訪;
(十)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選舉工作委員會還負責按照有關法律、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辦理人事任免和選舉工作事項。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當選資格有效或無效。
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集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常務委員會應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擬訂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
(二)組織起草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提出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等項建議名單;
(四)成立本次會議秘書處;
(五)確定各代表團的組成單位;
(六)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的工作報告和審議的議案,一般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十五天以前,正式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章 聯繫代表和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必須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密切的聯繫,接受代表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閉會以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及時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到本省各地視察工作時,應聯繫當地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了解代表的工作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傳送常務委員會《會報》和其他有關檔案材料,同代表建立通信聯繫。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委託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在本地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條 人民民眾在來信來訪中,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重要的申訴和意見,應責成有關承辦部門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辦理結果。重大問題,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調查。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應同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聯繫,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八章 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經常進行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了解情況,研究問題,促進各方面的工作。
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應當圍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實施,常務委員會需要審議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有計畫、有目的地進行。
調查研究和視察取得的材料,要認真進行分析整理,提出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各種視察活動,可以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地參加。
第四十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召開之前,常務委員會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圍繞會議審議的主要議題,就地進行視察。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調查研究和視察的內容、方式和參加人員,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綜合性的視察,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安排;專題性的調查研究和視察,由有關工作委員會或其他部門負責安排。
第四十六條 調查研究和視察中發現的問題,一般應轉告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研究處理;需由省里研究和解決的,由主任或主任會議決定處理,或者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匯報。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