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
  • 頒布時間:2009年06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經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6月20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省人大常委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熟悉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關程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認真做好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務委員會工作需要。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不得請假。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參加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每次出席會議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每年年終將當年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統計匯總,採取適當的方式通報。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有關議題做好審議準備。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認真進行審議,提高審議質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分組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外出從事其他工作或者社會活動,超過一個月的,應當電話或者函告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常務委員會工作需要,單獨外出視察或者調查研究時,應當事前向主持工作的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或者秘書長報告。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常務委員會的視察活動和執法檢查。視察和檢查應當深入實際,注重實效。在視察和檢查中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所需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有關工作機構統一安排。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省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聽取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情況。
第十四條 擔任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務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工作規則和制度,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工作和活動。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廉潔自律的規定,保持清正廉潔,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作風;參加視察和調查研究時,應當輕車簡從。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七條 本守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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