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13年6月18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6.18
  • 實施時間:2013.06.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委會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委會審議議案、報告、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四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常委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六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召開十日前,由常委會辦公室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議題,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員和有關部門。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擬提請審議的檔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七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長或者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列席會議時,經批准可以由副院長、副檢察長列席會議。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毛集實驗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八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組會議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輪流擔任召集人。
第九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議題作調查研究。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在會議舉行前以書面形式通過常委會辦公室履行請假手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委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有關議案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會議可以委託常委會工作機構,擬訂議案草案和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三條 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一般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報送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一般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報送常委會辦公室。列入常委會會議建議議程的法規案,常委會辦公室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法規草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五條 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十日前報送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人事任免案應當提交提請機關正職負責人簽署的書面報告,並由提請機關參加常委會會議的負責人作提請人事任免報告。提請任職的,須附有提請機關擬任職務人員的條件、簡歷、現實表現、任職理由、法律知識考試和民主推薦、公示情況;提請免職的,須有免職理由。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撤銷職務案,提案人應當在常委會會議上作擬撤銷職務的說明。被提出撤銷職務的人員可以到會或者書面陳述意見。
第十六條 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提案人、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常委會提供參閱資料。
第十七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主任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質詢案、免職案和撤職案,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質詢、免職、撤職、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監督法》和《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十八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按照《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立法條例》規定的程式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關於議案的說明後,由分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必要時,也可以由聯組會議審議。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在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委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需經常委會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議案和報告時提出的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研究辦理;需要作出答覆的,有關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常委會。常委會對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監督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以《監督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辦理。有關機關應當認真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把研究處理情況在規定期限內送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委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或者直屬機構正職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到會作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到會的,經常委會主任同意,由副職負責人到會作報告。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的,經常委會主任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或者副秘書長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後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題,會議沒有安排審議時間的書面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書面審議意見;也可以在分組會議、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發表意見。
第二十七條 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滿意的,常委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在下次會議作補充報告或者重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對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決定,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分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在審議議題範圍內對某一專題進行詢問。專題詢問及其實施方案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專題詢問由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詢問人應當在被詢問單位職責和詢問專題範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當重點突出、清晰明確。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準確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得推脫或者迴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或者質疑。被詢問人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後,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上書面答覆。
第三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內容必須在受質詢機關的職權範圍內。
第三十三條 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覆。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三十四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專題詢問、質詢和分組審議的意見進行綜合整理,作為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辦理。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上的發言,會議前要做好準備,發言要圍繞議題力求簡明扼要,並可以提交書面發言。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議案時,提出的重要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由常委會辦公室負責整理並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條 表決議案需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七條 常委會表決議案,可以採用電子表決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表決等方式。法規案、人事任免案、決定表決的報告,採用電子表決器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八條 常委會報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准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任免名單,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在新聞媒體上公布,並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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