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1988年3月1日
  • 第一次修訂:1993年3月27日
  • 第二次修訂:2000年1月31日
  • 第三次修訂:2009年10月30日
  • 第四次修訂:2019年4月29日
規則全文
(1988年3月1日徐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27日徐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0年1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19年4月29日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結合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根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報告,作出決議、決定,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尊崇憲法和法律,密切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按時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和活動,認真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服務保障工作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受秘書長領導,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做好相關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為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和依法履行職權做好相關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一般在雙月的最後一周召開。有特殊需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臨時召開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於每年年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後,起草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提出常務委員會本年度各次會議的建議議程,提請主任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做好會議準備工作。
第九條主任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關於會議各項議程準備情況的匯報,確定會議議程草案、日程草案和列席人員範圍。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主任會議決定,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和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會議列席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臨時調整會議議程或日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十一條有關國家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議案和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預算調整方案為一個月前),將議案草案稿和專項工作報告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收到議案草案稿和專項工作報告後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反饋報送機關,報送機關應當根據所提意見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正式材料及其電子文檔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和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
未按上述規定時間提交議案和報告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原則上不列入當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因特殊原因確需列入當次會議議程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說明原因,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會議主要檔案傳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會議確定的議程和日程,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各項報告和有關事項說明。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審議可以採取分組會議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的形式。
以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的形式進行審議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會議。
以分組會議的形式進行審議時,由各組召集人主持會議。
第十五條分組會議的人員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報秘書長審定,原則上在屆中調整一次。
分組會議的召集人由常務委員會一位副主任和一位委員擔任。擔任召集人的委員可以以輪值的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統籌安排做好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會議結束後,應當編髮會議紀要和會議公報。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會議的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新聞單位應當及時報導。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三章會議的出席和列席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履行法定職責。因下列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方可請假:
(一)參加國家或者省級層面會議、活動的;
(二)參加已經安排的出國(境)訪問活動的;
(三)參加全市性重大會議、活動的;
(四)參加救災、搶險或者處理事關社會安全穩定等突發事件的;
(五)因健康原因確不能參加會議的。
因前款規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常務副主任書面請假並得到批准;會議期間臨時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向秘書長書面請假並得到批准。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實行出席會議情況公開制度。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每次會議出席情況印發下一次會議,並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會議出席情況向人民代表大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一年內未經批准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兩次以上的,主任會議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勸其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長或者一位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三)與會議議程相關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部分本市行政區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位負責人;
(三)與會議議程相關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本市公民旁聽會議。
邀請公民旁聽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旁聽會議的人員沒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應當準時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當提交書面請假報告,報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常務副主任批准。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向有關方面通報列席人員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情況。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市人民政府等有關國家機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二十八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個別副市長的撤職案;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由其任命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市人民政府等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前款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第二十九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第三十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管轄許可權的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常務委員會作出許可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進行刑事審判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國家機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供相關資料。
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等有關國家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議(審查)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等有關國家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議(審查)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罷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表決。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提出分工交辦方案,報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並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將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五條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對有關議案草案進行審議(審查)時,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可以邀請相關領域諮詢專家參與,並徵求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三十六條主任會議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起草議案草案。
第三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派人到會作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成員作說明,也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其負責人作說明,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其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出議案的領銜人作說明。
第三十八條有關國家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命事項,擬任命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在會前參加由常務委員會組織的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第三十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依照《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五章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的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開展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的年度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後,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
常務委員會的視察、調研和執法檢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突出問題導向,客觀準確的反映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有針對性的提出意見建議和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四條 執法檢查報告一般由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
涉及市人民政府多個工作領域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專項工作,由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分鐘;其他專項工作,可以由分管副市長報告,也可以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者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一般由其主要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
第四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後,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四十六條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決議、決定。
決議、決定草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起草,經主任會議研究後,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表決。
第四十七條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時提出的意見、建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認真匯總整理,在會議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起草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報請常委會主任或者常務副主任簽發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印發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同時抄報市委。
第四十八條對於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在三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其中,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等方面的審議意見,應當在六個月內提交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提交書面報告前,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徵求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有關國家機關落實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情況作出評估,提出審查意見報告。
第五十條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審查意見,將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和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五十一條 對專項工作報告以及決議、決定、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滿意度測評工作按照常務委員會相關規定組織實施。測評結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公布,並向有關國家機關通報和向市委報告。
第五十二條滿意度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在兩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再次報告,並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
如再次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在報經市委同意後啟動相應監督程式,同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問責建議。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依照監督法和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六章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詢問。
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舉行分組會議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派分管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到各小組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五條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在審議有關執法檢查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就相關工作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詢問一般採取聯組會議的形式;對涉及多個工作領域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事項,也可以專題組織。
專題詢問的組織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會同辦公室實施。
詢問人通過分組會議推薦、個人報名等方式產生。經主持人同意,其他出席人員和列席代表也可以現場提出詢問。
第五十六條專題詢問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視察調研,並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匯總整理後供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代表參考,並向被詢問部門反饋,供其做好備詢工作。
第五十七條根據專題詢問議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應詢。
第五十八條對於詢問人提出的問題,被詢問人應噹噹場回答。被詢問人不能當場回答時,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後,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閉幕前作出書面回答。
對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適宜當場回答的問題,在被詢問人作出說明後,經主持人同意,可以不當場回答,但事後應當以適當方式回應。
第五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六十條對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因特殊情況不能口頭答覆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也可以書面答覆。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質詢案的答覆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六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履行職責時,需要作出決議、決定,如果有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任會議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三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就有關問題認真組織調查,在規定時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聯繫實際,簡明扼要,並掌握好時間。對於超出審議議題範圍和發言時間限制的,會議主持人或者召集人應當及時提醒。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圍繞審議議題,向會議提交書面發言材料。
第六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以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的形式進行審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發言的,應當在會前由本人向秘書長提出,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發言。臨時要求發言的,須經會議主持人同意。每位發言人就同一議題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分鐘。
第六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以分組會議的形式進行審議時,應當按照會議議程逐項進行。每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就同一議題第一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一般不超過五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召集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第六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八條 分組會議結束後,主任會議可以就有關議題審議情況,聽取各分組會議召集人的匯報。
第六十九條 在審議議案時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一步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七十條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對被提請任免人員提出不同意見且爭議較大的,或者發現被提請任命人員有足以影響其任職問題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任免案提請機關作進一步了解,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七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各項表決,採用按電子表決器、投紙質票等無記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
人事任免事項一般應當逐項表決。免職和接受辭職等事項,可以合併表決。
任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合併表決。
第七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各項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十三條常務委員會通過人事任命事項後,應當依法頒發任命書,舉行憲法宣誓儀式。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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